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不给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加班费的标准
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劳动者有加班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单位支付加班费,单位逾期未支付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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