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订不能善意取得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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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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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给他人所有,善意受让人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只有无权处分人才有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
占有改订不能善意取得吗?

一、占有改订不能善意取得吗?

占有改定是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

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只有发生无权处分时,才有出现善意取得的可能。

2.占有改定是一种交付方式,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区别有什么?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要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占有改定,买受人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在交付形式上不一样,占有改定,在签订合同之后就可以视为交付了,但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只是交付,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之后就生效了,物品需要由第3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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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了鼓励重污染企业平衡有序从市场中退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重污染企业,是指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能耗高、废弃物排放量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重污染企业退出,是限制重点污染企业在原有产业继续生产和发展,或淘汰原有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方式根除对环境的污染。 对重污染企业应当实行依法有序退出政策。退出主要依据:一是国家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企业,如“十五小企业”;二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 重污染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关闭企业。关闭是一种“非企业化”的退出途径,是狭义的企业退出。需强调的是,污染企业的关闭是为了保护区域生态安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破产。二是企业转型与技术升级。企业转型指企业进入新产业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企业技术升级包括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过程优化控制等从生产源头实现无污染,也包括从生产末端采用新方法和新技术强化治理,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直至实现“零排放”。三是企业搬迁。是指污染企业将原有设备和人员等生产要素迁移到别处,减少对本地区的污染。 总体而言,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方式要切合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企业转产、关闭、搬迁的过程中,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优惠贷款等方式,给予企业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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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可以善意取得吗?
占有改定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占有脱离物。虽然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这两者都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但是这两者由于性质不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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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买改善型住房?改善型住房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买房限购政策和买房贷款规定中,经常会出现“改善性住房”这个字眼那么什么是改善性住房购房改善型住房需要什么条件改善性住房需求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其
一,现有一套房的人均面积要小于当地平均水平(当前全国城镇地区人均约34平米)。其
二,所购第二套房是普通自住房。什么是普通自住房普通自住房须追溯到2005年的新国八条,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区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4、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近几年,各地关于普通住房的标准略有不同,且经过二三次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价格水平(根据房价变化),而1.0以下的容积率和144平米(按120平米上浮20%)以内的标准,基本都在执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及五部委的相关新政,可以说坚定而英明。2003年开始的抑制性房地产调控(中间剔除2008年四季度至2009年),至年达到,史无前例的打压方针之下,一方确实了投资投机需求,但也误伤了很多改善需求。此次大力度的纠偏,既能稳定楼市、稳定经济,也能惠及民生,保护合理住房需求,可谓一举两得。房子面积对应的购房需求级别
1、首次购房者(刚需)多以90平米以下户型为主,
2、首次改善(刚改)多以90-140平米为主,
3、140平米至180平米属于二次或三次改善
4、200平米以上属于高端改善或称享受型型需求在地方购房政策调整中,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定的调整普通住房标准,从而从房贷与税收方面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从长期来看,还应逐步减少对二次或三次改善需求的打压,比如针对购买第二套房中的平米户型,可以将首付由当前的六成降至五成。另外,鉴于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改善,未来官方应考虑放宽普通住房的标准,比如将单套面积将当前140平米扩大至160平米左右。
什么是改善型住房?改善型住房的优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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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容积率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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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4、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近几年,各地关于普通住房的标准略有不同,且经过二三次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价格水平(根据房价变化),而1.0以下的容积率和144平米(按120平米上浮20%)以内的标准,基本都在执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及五部委的相关新政,可以说坚定而英明。2003年开始的抑制性房地产调控(中间剔除2008年四季度至2009年),至年达到,史无前例的打压方针之下,一方确实了投资投机需求,但也误伤了很多改善需求。此次大力度的纠偏,既能稳定楼市、稳定经济,也能惠及民生,保护合理住房需求,可谓一举两得。房子面积对应的购房需求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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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是不会构成善意取得的,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占有改定一般是占有人的名义发生了更改,而对于物品没有实现转移,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性的关系,这也是占有改定的最大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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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环境,转产,搬迁的,能否得到政府的支持
[律师回复] 为了鼓励重污染企业平衡有序从市场中退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重污染企业,是指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能耗高、废弃物排放量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重污染企业退出,是限制重点污染企业在原有产业继续生产和发展,或淘汰原有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方式根除对环境的污染。 对重污染企业应当实行依法有序退出政策。退出主要依据:一是国家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企业,如“十五小企业”;二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 重污染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关闭企业。关闭是一种“非企业化”的退出途径,是狭义的企业退出。需强调的是,污染企业的关闭是为了保护区域生态安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破产。二是企业转型与技术升级。企业转型指企业进入新产业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企业技术升级包括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过程优化控制等从生产源头实现无污染,也包括从生产末端采用新方法和新技术强化治理,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直至实现“零排放”。三是企业搬迁。是指污染企业将原有设备和人员等生产要素迁移到别处,减少对本地区的污染。 总体而言,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方式要切合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企业转产、关闭、搬迁的过程中,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优惠贷款等方式,给予企业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善意取得质权的条件,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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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能发生善意取得吗
占有改定是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而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对于善意取得是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但是不适用脱离物,也就是指丧失占有的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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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为改善环境而转产,搬迁,关闭的,能够得到政府的
[律师回复] 为了鼓励重污染企业平衡有序从市场中退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重污染企业,是指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能耗高、废弃物排放量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重污染企业退出,是限制重点污染企业在原有产业继续生产和发展,或淘汰原有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方式根除对环境的污染。 对重污染企业应当实行依法有序退出政策。退出主要依据:一是国家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企业,如“十五小企业”;二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 重污染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关闭企业。关闭是一种“非企业化”的退出途径,是狭义的企业退出。需强调的是,污染企业的关闭是为了保护区域生态安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破产。二是企业转型与技术升级。企业转型指企业进入新产业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企业技术升级包括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过程优化控制等从生产源头实现无污染,也包括从生产末端采用新方法和新技术强化治理,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直至实现“零排放”。三是企业搬迁。是指污染企业将原有设备和人员等生产要素迁移到别处,减少对本地区的污染。 总体而言,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方式要切合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企业转产、关闭、搬迁的过程中,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优惠贷款等方式,给予企业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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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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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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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样是为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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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为改善环境而转产、搬迁、关闭的,能否得到政府的支持
[律师回复] 为了鼓励重污染企业平衡有序从市场中退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重污染企业,是指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能耗高、废弃物排放量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重污染企业退出,是限制重点污染企业在原有产业继续生产和发展,或淘汰原有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方式根除对环境的污染。 对重污染企业应当实行依法有序退出政策。退出主要依据:一是国家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企业,如“十五小企业”;二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 重污染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关闭企业。关闭是一种“非企业化”的退出途径,是狭义的企业退出。需强调的是,污染企业的关闭是为了保护区域生态安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破产。二是企业转型与技术升级。企业转型指企业进入新产业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企业技术升级包括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过程优化控制等从生产源头实现无污染,也包括从生产末端采用新方法和新技术强化治理,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直至实现“零排放”。三是企业搬迁。是指污染企业将原有设备和人员等生产要素迁移到别处,减少对本地区的污染。 总体而言,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方式要切合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企业转产、关闭、搬迁的过程中,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优惠贷款等方式,给予企业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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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环境而转产、搬迁、关闭的,能否得到政府的支持
[律师回复] 为了鼓励重污染企业平衡有序从市场中退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重污染企业,是指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能耗高、废弃物排放量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重污染企业退出,是限制重点污染企业在原有产业继续生产和发展,或淘汰原有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方式根除对环境的污染。 对重污染企业应当实行依法有序退出政策。退出主要依据:一是国家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企业,如“十五小企业”;二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 重污染企业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关闭企业。关闭是一种“非企业化”的退出途径,是狭义的企业退出。需强调的是,污染企业的关闭是为了保护区域生态安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破产。二是企业转型与技术升级。企业转型指企业进入新产业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企业技术升级包括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过程优化控制等从生产源头实现无污染,也包括从生产末端采用新方法和新技术强化治理,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与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直至实现“零排放”。三是企业搬迁。是指污染企业将原有设备和人员等生产要素迁移到别处,减少对本地区的污染。 总体而言,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方式要切合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企业转产、关闭、搬迁的过程中,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优惠贷款等方式,给予企业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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