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生效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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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权生效条件是:双方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等,符合上述情况的才可以设立质押权,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质押权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质押权生效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二、质押的定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权的生效是需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质押的实际意见和目的来进行认定,双方在确定质押权时,还需要根据有关规定来签订质权合同,后期如果造成了矛盾和纠纷的,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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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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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二、质押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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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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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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