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改定后将物品卖给他人该如何处理?
1、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不是出卖人,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风险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与效力是什么
对于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一般认为,不动产的转让须经登记,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扩大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但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依法被查封的财产;遗失物和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因继承而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本来大多数买家根本就接受不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法,人们当然希望合作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对于占有改定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买方一定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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