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的土地流转需要缴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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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镇的土地流转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就不需要缴纳费用,如果是改变了土地使用的用途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能因为个人的利益损害到集体的利益。
城镇的土地流转需要缴费吗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之内的流转土地如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改变其用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改变了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就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可以看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的流转土地,无论其是否缴纳了流转费,只要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生产经营就要交土地使用税。

集体的土地因为一些原因需要流转的,根据土地使用的不同的情形,国家有规定是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费,比如因为自己的经营项目不同,在转让的土地需要改变使用的用途,这种情况就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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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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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并已缴纳了流转费后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律师回复]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之内的流转土地如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改变其用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改变了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就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可以看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的流转土地,无论其是否缴纳了流转费,只要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生产经营就要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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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税怎样缴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土地税如何缴纳 根据1988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此之前,许多城市一直是征收土地使用费,征税法规实施后,收费的做法即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城市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户不交土地使用税,居住自购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应依法缴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地差收入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的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购房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仅仅是住宅外墙皮以内的建筑面积,还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业主分摊住宅楼宇的占地面积计税,税额的测定和分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测量,取得科学的依据,通过立法执行。为能使住户合理地负担税赋,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按每平米税额计算,大城市 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标准为半年、一季等等)。税收工作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缴纳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家庭承包山地的土地流转到城镇户口,怎么办理流转
[律师回复]   问:    郊区朋友家有山地想要出租给我,依法我应该跟朋友签合同呢还是跟他们村委会签合同是否还需要他们村2/3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出租依法租金应该是给朋友呢还是给村委会为稳妥起见我应该向我朋友要什么证件看看先比如林权证还有什么证需要看先谢谢!    答:    你好,首先你朋友只拥有承包权,他将山地转包给你,那么需要经过第一人同意才可进行,也就是村委会,而签合同则是与你朋友签合同,合同的期限必须低于你朋友与村委承包土地的年限。因为土地是村委的,那么必然得经过他们村2/3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如果该村大的话,就可直接由村委会直接同意就可以。因为在这个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你朋友的,那么你缴纳的租金自然就是给你朋友的。证件方面是越多越好,最主要看的证件就是你朋友跟村委承包合同证,记得看下承包期限哦,不然有得后悔····    几个要点先给你说一下:
1.你是和朋友签订合同,这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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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谁缴纳
国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土地使用权人交纳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果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那么谁实际使用土地的,谁就是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是共有的,共有人都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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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转让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城镇土地转让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镇土地转让是什么
城镇土地转让中是使用权的转让,买卖土地是不可能的,只能转让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中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
依中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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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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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有优先承包权,,3、合同一般是四份,你。朋友、村委会(就是原来的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如果这个土地您朋友直接和村委会签合同的话就是上面那个样子了。    如果您朋友是从其他人手里受让的土地承办经营权,那就更复杂一些了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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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时,派出所户籍民警会在《户口准予迁出证明》上盖上“农迁非”的印戳,即你在迁入地办理入户时,则户口性质自动为非农业户口了。拓展部分:农转非户口农转非是指起源于80年代初期得国家后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把本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以划拨部分土地和商业网点建设和各种保障政策作为安置,办成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所转变成为了第三产业劳动的人口,这是国家给予这部分人员生活和生产等各方面的政策性保障。户口类型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1、“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 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较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但是在一个地区,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也是有差别的。非农户口一般按照城市生活标准进行社保,而农业户口则是按照农村标准,两者差别显著。 3、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4、农村的有土地,政府应该是有一定政府补贴的吧,叫保全费什么的,需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我保证不是每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以后,原本所有的土地将会被国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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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使用人交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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