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有什么?
划分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区域管辖是指该行政案件归哪个地区的法院管理,根据诉讼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确定区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的划分,级别越高,管辖权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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