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纠纷的处理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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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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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纠纷确认依据,主要取决于解除的具体原因,如果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不可能进行竣工验收,已经履行完毕的内容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尚未履行的内容不必再继续履行。
确认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确认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纠纷处理方式?

(一)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有: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确认解除施工合同的效力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判定解除合同不生效,双方当事人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确认合同解除生效,则尚未履行的义务不用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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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请求依法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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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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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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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怎样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时民事案件案由之
一,当事人认为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或者属于无效合同时,可以到主张自己的诉求。在买卖货物、接受或提供服务等民事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最关注的问题。不过有时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规定,或者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合同的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该怎样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时民事案件案由之
一,当事人认为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或者属于无效合同时,可以到主张自己的诉求。在买卖货物、接受或提供服务等民事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最关注的问题。不过有时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规定,或者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合同的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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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双方核实,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总价款 万元,详见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单。
二、经双方对上述费用进行核算统计,截止 __ 年__ 月__ 日甲方应付乙方款项共计 ___ 万元,该款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工程施工、生活建设、工程变更、误工损失、违约补偿等各种费用,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费用要求。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各项款项计 ___ 万元(含代付工程料款万元),详见附表2已支付费用清单。现甲方尚欠乙方款项计___万元。本协议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 ___ 万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不承担一切与乙方及乙方所属人员的纠纷。
四、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
五、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3日内退出工程现场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否则应承担拖延费10000元/日。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月 日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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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应始于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的签订具有特殊性。凡属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均需经历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承诺)、签订合同等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笔者认为施工合同的审核应始于招标文件而终于施工合同。
  
二、力争使用示范合同文本
  由于施工合同涉及内容甚多,如使用自制文本,容易出现缺款少行、约定不全等现象。如若自制文本由建设方起草,还易出现加重施工方责任与义务的情形。为此,我们应当力争使用示范合同文本,以尽可能地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同时,在使用示范文本中,我们还应注意:
  
1、宜用打印字体。施工合同常常一式多份,即使使用了示范文本,第一部分的协议书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仍由大量空白处需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列。如用手写填列,万一因书写不一而使表述不一,则极易导致争议。在笔者曾审核的施工合同中,发现一些手写字体,形似行书,难以看清,而字不明,则其意又如何能清?!故应采用打印字体,使之所填内容字迹清楚、表述一致。报上曾载买卖合同一案,付款方式应为“货到付款”,但因书写不清楚,导致“货”字恰似“贷”字。买方认为应是“货”字,现货已送到,卖方即应付款。卖方则主张应为“贷”字,现款未贷到,故虽已收货,但未予付款并非违约,最终双方对薄公堂,真所谓一字关系千金。
  
2、正确理解并使用“三款”
  示范文本中,设有“三款”。即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为此,我们应首先理解“三款”之含义。通用条款系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专门适用于某一具体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条款,其需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并可对通用条款予以修改、补充或者具体化。通用条款中约有四十多处内容需在相应的专用条款内予以具体约定;补充条款(见专用条款47条)则是双方对工程未尽事宜或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可以说,“三款”层次分明,既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各有其用。在笔者审核的施工合同中,常发现未能正确使用之情形,下举两例:
  例
一:关于发包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专用条款3
5、1条是指如果发包方违反约定支付“三金”(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其应承担的具体并量化的经济责任,它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加以填列。但在不少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却表述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此显然不当。因为在相应的通用条款中,只规定了发包人不按约定付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内容或者说数额需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加以约定。故“按通用条款执行”之约定,实质等于没有约定,其后果是作为施工方,放弃了发包方在违约付款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
二:专用条款3
9、1条,是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一些施工合同也往往表述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或“依据法律规定”。在相应的通用条款中,已经列明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但该通用条款仍许可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将风、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自行约定为不可抗力。如未予约定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这些情形,这些情形就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此显然也对施工企业不利。
  
3、把握好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有别于其他种类合同的特殊之处,便是组成合同的文件较多。对此,通用条款2.1条已予列举并指明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可予另行约定,亦即专用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中所列进行增减并可调整解释顺序。如一旦约定明确,则履行中必须依此而为,即当组成合同的文件对某一事宜都有约定但含义不一时,将依从排序在先的文件解释;当排序在先的文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应依排序在后但约定明确的文件解释。当然,如系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则任何组成合同的文件,均不能有违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我们应当确定组成合同的文件到底有哪些?然后确定这些文件的解释顺序,使组成合同的文件形成内容不遗漏、解释有排序之有机整体。
  
4、不宜留有空白(格)之处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均需当事人填列内容。在笔者已审核的送审合同中,发现有不少空白(格)之处未予填列,此显然不妥。一旦有人私下单方予以填列,便会形成一方之合同上为空白,另一方合同上却填列有内容,或者原来的空白(格)之处均填列了内容,但意思却相异之情形。倘此,事情就会变得相当麻烦,甚至会对有一方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仅在我公司所涉施工合同诉讼案件中,发现作为证据的合同,其空白(格)之处被私下单方填列的事例已非一起,导致案情变得复杂且对我公司不利。故当合同正式签订时,不宜留有任何空白(格)之处,对确实无需填列内容的空白(格)之处,宜用文字或其他形式加以说明,使之再予填列成为不可能。
  
5、合同装订亦应予以规范
  我们签订施工合同使用的示范文本,有的使用单位采用自己打印示范文本,填列内容后用钉书机加以订合成册,有的补充协议亦是如此装订。这样装订虽然简便省时,但客观上却留下了轻轻松松、不留痕迹就可换页之隐患。而一旦被擅自换页,后果就可能会非常严重。实践中,合同被换页甚至被调包的事例并非没有,这应当引起我们的警示。为避免换页现象的发生,最好能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如采用自己打印示范文本的,因其页数较多,可送外加工成册或自己用胶水将每页固定成册。如未使用胶水的,则至少应在每页签上双方经办人员的姓名或盖上特定的印章。对于页数不多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协议,则也可在页与页之间加盖骑缝印章。
  
三、约定时务求全面、准确
  在对合同所涉事宜进行约定时,应务求全面、准确。所谓全面,就是该约定的事宜不可遗漏,因为一旦遗漏而在合同履行中再予约定,极易困难重重,甚至可能会因再约不成而致合同继续履行不成。所谓明确,亦即表述应当明白、确切而无歧义。下举数例:
  例
一:笔者曾在审核某一安装施工合同中发现,合同关于保修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余款5%在质保期满2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粗看似无不妥之处,但笔者认为此应属约定不明确且易致歧义之表述。为什么?因为“质保期满2年后”至少可有两种解释。一可解释为“质保期满2年,后”。依此,余款返还时间为质保期满2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二可解释为“质保期满,2年后”。依此,则余款返还时间为质保期期满后再加2年。显然,如依第二种解释,将对施工企业非常不利。为使约定明确而无歧义,笔者建议修改为“余款5%在2年保修期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类似情形再如“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退还”。严格而言,期满后多少日内退还未曾明确。按字义,期满后的任何时间退还均不违约,此当然也对施工企业不利。
  例
二:笔者较多地发现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之约定看似明确实则不然。如本公司有一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送审合同,笔者发现结算条款约定为“验收合格后28天内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6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工程结算全部尾款(留5%作工程保修金)”。这一约定,看似无瑕,实则约定不全,即对28天内未予结算或虽予结算但未能结算一致时如何处理未予约定。如果日后一旦出现此种情形,施工方应收之至少为500万元以上的结算尾款恐怕难以及时收回,因为合同约定未明,又难追究建设方不付之责。为此,笔者在参与与甲方的洽谈中提出了这一问题。经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原约定修改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承包人应将结算交于发包人,发包人应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及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审价。工程最终造价以此审价结果为准,逾期均视为认可承包人之结算。在审价完成之日起60日内发包人付到结算价的95%,剩余5%留作保修金”。依此,通过合同审核,将从中发现的将来可能对施工企业极为不利的隐患予以了化解。
  例
三:在甲方迟延支付“三金”的违约责任中,有的未采用示范文本的送审合同将其约定为“按银行利息计付”。此类约定也不明确,至少对计付利息的利率约定不明确,是依贷款利率还是借款利率?是依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还是某一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而不同的利率对利息额的大小却是关系重大。
  
四、尾语
  以上所述,仅系笔者在审核施工合同中所引致的若干肤浅之见。其实,合同签订过程中应予注意的事宜还有很多,我们都应认真对待,做到仔细斟酌,预防在先、明确于前。须知:一份签订得当的施工合同,应能助你增加效益并减少损失。而一份签订不当的施工合同,则完全有可能使你减少效益并又增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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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效力是如何确定的?
合同法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也作了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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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要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依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相关条款,损害国家利益;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一般为无效合同。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相关情形。又涵盖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界定,合同效力的无效或可撤销的认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法律后果和行使权利期限均有不同,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认定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看它是否属于这几类情形:
(一)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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