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内容不符的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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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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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内容不符的效力是:认定为无效。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认定过程中,只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内容不符的效力是什么?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内容不符的效力是什么?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5)签署合同时合同表面要字迹清楚,整洁,推荐使用合同专用纸张打印。

总的来说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合同符合一定条件的,如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遇到这种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以及民事纠纷的情况,我们应该要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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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是否具有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是否具有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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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哥们儿的一个亲戚去世之前将房子赠与了哥们儿,但是赠与合同内容不明确,赠与合同内容不明确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房屋赠与协议效力: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二、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三、赠与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四、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受赠书》的形式表示接受赠与的文书。
1、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赠与书;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屋证、存单等;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2、赠与房屋过户必须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接受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应当持房屋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有权受理的公证机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到赠与人住所地、赠与行为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4、赠与公证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各地收费标准上下一般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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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最近准备要解除合同了。但是不知道现在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呀,请各位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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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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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格式合同效力确定原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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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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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代书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
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代书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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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代书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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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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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定金的效力内容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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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涉及到了合同相关签署,对其效力的具体不清楚,请问下确认合同效力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案情,原告代理人根据庭审双方的陈述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予以总结。即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另有兄长李某某,妹妹李某某,父亲李某某于1991年6月去世,母亲王某某于2009年12月去世。在父母亲相继去世后,原告依据父母在1990年5月1日所立的《共有房屋分配方案》以及《析产协议书》和兄妹四人于2009年2月20日所立的《协议书》,现合法占有祖遗房产前院上房3间、前院西厢房由后向前数5间以及整个后院4间,总建筑面积149.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408.63平方米。由于祖遗房产年久失修无法居住,原告遂于2010年6月拆除新建。在原告修建新房时因原公用大门及通道狭窄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无法出入,原告遂于被告电话联系协商拆掉大门及属于被告所有的一间房屋,被告口头答应但就具体赔偿价款协商未果,原告后于2010年7月23日委托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间房屋进行拍照和评估后予以拆除。2010年11月底原告在为母亲烧完一年纸后当着众兄妹的面就拆除房屋一事向被告赔礼道歉并于2010年12月2日委托张某和翟某将被拆房屋作价款1430元以及拆除后的应收租金540元转交给被告,但被告拒不接收,原、被告发生矛盾。
2010年12月19日在兄长和妹妹的调和下,原、被告就相关问题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即本案诉请撤销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告在前院给原告留1.5米宽的过道,原告所占过道面积补偿分前后两段计算,作价款于2011年年底付清;
(2)被告所占房屋以房产证为准,修建时原告不得干涉;
(3)原告按时接通临时水暖,被告不得阻挡。然而,被告不守约定,百般阻挠原告接通临时水暖,原告在前面挖被告就在后面埋,时至今日,原告所修建的新房因接通不了水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被告还在2011年4月将原告一纸诉状诉至贵院状告原告侵占其一间房屋,2011年9月又要求贵院分割已故父母的遗产。以上句句属实,恳请法庭予以调查核实。
二、该《协议书》不仅形式不规范,而且内容存有重大分歧,致使无法履行,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然而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竟然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都未写明,且使用了一些无法确定的模糊用语,有些内容含糊不清,比如,门面价和开发价如何计算?过道价钱到底是多少?明年年底如何界定?具体违约责任是什么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只是概括性地提了一下,根本没有细化,致使后期无法履行,被告在庭审陈述时也同样认为模糊不清,无法履行。另外,该协议内容是由被告起草执笔的,但字迹潦草,内容杂乱无章,形式很不规范。
其次,原、被告在对本协议关键条款的理解上存有重大分歧,尤其是被告曲解了协议内容的本意,其重大误解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被告在前院给原告留1.5米宽的过道”,这句话在签订协议时的本意是指在祖遗院落原公用通道1.905米(该数据是法官休庭后亲自测量的)的基础上为方便车辆通行以及后院化粪池的清理由被告在前院再多留出1.5米的过道,即过道总宽度为3.405米,也正是因为多出了1.5米才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就多出的1.5米向被告作价补偿。而原告于2011年3月挖地槽准备接通临时水暖时被告却设法阻挠,认为原告侵占了她的地方,违反了协议约定,按协议过道宽度仅有1.5米,原告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被告是那样认为的——即过道宽度仅有1.5米,这实在令人啼笑皆非。试想原有公用通道都有1.905米宽,原告既不是傻子也不是憨子,怎么会把通道的宽度缩小呢?而且缩小后竟然还要去花钱购买仅有1.5米宽的过道呢?法官在庭审时就此问题向被告发问了两点:第
一,原大门过道是什么时候维修的?前院后院均在此出入吗?被告回答在1991年左右因某县房产公司修建家属院把后院的路堵死了,后院的人就改为走前院了,前后院共用一个通道了,一开始通道在中间,但2002年修建三间临街房时就把通道就向西移动了,即现在1.905米宽的通道。通过被告的回答至少可以说明前后院共用一个通道至少有20年了,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第
二,既然现在公用通道都有1.905米宽,那么为什么在签订协议时改为1.5米宽,而且原告还要偿付过道作价款呢?理由是什么?是不是因为是在1.905米的基础上再增加1.5米呢?被告回答不是增加1.5米,是因为前院就是她的,后院的人在她的地方上出入就要花钱买。被告的回答实在滑稽可笑且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前后矛盾,既然该公用通道已有20多年的既存事实,那么为什么现在又突然变成被告的私人专用通道了呢?况且被告所持的房产证上也没有载明前院就是她个人的,连土地使用权证都没有,现在想当然地认为属于她的地牌,纯属无理取闹,当然也间接说明原、被告在“1.5米”的理解上是有重大分歧的。
(2)关于“被告所占房屋以房产证为准,修建时原告不得干涉”这句话的理解,因为按照已故父母于1990年5月1日所立《共有房屋分配方案》以及《析产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所占有的房产为祖遗前院西厢房最前面三间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原告一直认为被告如果有房产证的话,所记载的内容也应该是三间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然而被告在2011年4月8日将原告一纸诉状诉至贵院状告原告侵占其一间房屋时,原告才明白被告原来认为其有4间房屋,原告后到某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得知被告后来补办了一个房产证,登记的却是4间房屋,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对于这个结果被告于2010年12月19日订立协议时并没有向原告如实告知,原告还稀里糊涂地认为被告仅有三间房呢。尽管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唯一的一份证据,即兄妹的证人证言,由于两位证人没有出庭,其真实性无法判定,因为依据《证据规则》第55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再者,从两位证人证言的内容上来看也无法判定原告于2008年6月就知道“被告房产证上记载4间房,55.48平方米”的事实。当然,被告到底是拥有4间房,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房产证上记载的数据)还是拥有三间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数据)还有待于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总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依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该协议的关键条款均存在重大误解,致使无法履行,依法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再次,依据某县人民政府房字(068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某县土地管理局国(1998)字第1-(vii)-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2009年2月20日的《协议书》,祖遗前院上房3间、前院西厢房由后向前数5间以及整个后院4间,总建筑面积149.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408.63平方米均归原告合法所有。依据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9日所订立的《协议书》,按照被告的意思仅留1.5米过道的话对原告来讲无疑是天下最大的不公,原告就相当于花钱买自己的地方了,因为我国遵循的是“房地一体”原则,房屋面积是多少其占地使用权面积就有多少,除非另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被告虽说有个房产证,但没有配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个房产证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第100条的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依据《民通意见》第101条的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正是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才约定由被告在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土地上给原告留出1.5米的通道,原告才予以作价补偿,否则的话,原告也不可能在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1.903米的基础上缩小后再向被告另行补偿。如果被告执意认为仅有1.5米通道的话,纯属无理取闹,无疑是在胁迫原告。这不仅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了亲属之间最基本的人性良心,变成了赤裸裸的敲诈了。
综上所述,鉴于本协议内容含糊不清,关键条款存有重大分歧,而且对原告来讲明显显失公平。原告刚开始履行就被被告予以无理阻断了,已经给原告造成了10万余元的损失,如果不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话,原告的损失还会继续加大,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高 付 华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定金的效力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的效力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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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具体内容是指没有违反我国任何一条法规的有效合同,与之相反的就是违法我国法律的无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必须是遵循我国的每一项规章制度而签订的,在我国,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不允许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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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单位老是压我钱,我要仲裁了,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委托书有什么要求呢?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 性别: 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 性别: 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 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现我同意出售上述房产。因为我 __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 __________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签署与此房产相关的文 件,收取此房产的相关售房款,办理与此房产相关的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 件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永寿县华城和家园 9 号楼 3 单元 202 号 , 建筑面积 88.5 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 (三)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一切设施,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 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 保证该房 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乙方买受后, 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 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价款 按双方商定房款,总金额人民币 185000 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除 房款外无任何费用。 第四条 房屋价款支付 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 在 第二期:在 , 付人民币 150000 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 之前,付人民币 15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第 三期:在完成房屋过户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每 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方应于 有权,且附该房相关的各种票据。 正式给乙方交付该房屋所 第六条 甲方须确认,虽然此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 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 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七条 与该房屋相关的各种款项(含一切税收、费款等)由 甲方负责结算 。 第八条 该房屋因过户或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事宜均由 甲方支付和办 理 ,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与该房屋因建造产生的相关质量问题,由甲方办 理、交涉。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如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2 份。其中甲方留执 1 份,乙方留执 1 份,均具 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朋友之前是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的,之前跟别家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存在违约的现象,所以想知道的是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我国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第161条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项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对此无另外规定。
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无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请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法律规定应该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当然实践中也可能出现起算时间不同的情况。、
有关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的内容回答请参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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