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
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二)、伙食补助费
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70%。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 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定残后单位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有关项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项目,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有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治疗期满,经鉴定构成残疾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评残后生活护理费、残疾器具补助费和工伤康复费用;工伤工伤死亡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停工工资;工伤职工伤残评定以后,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和五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伤残补助金都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黑龙江省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伙食补助费。交纳过工伤保险的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后,应该由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的项目,需要由用人单位赔偿。如果与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发生工伤后的所有赔偿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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