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一致。
1、在职工正常上下班、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如果职工收到的工资跟合同里面的约定少了,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是去仲裁,并且保留好自己的收款证明,免得用人单位会钻空子为自己辩解。
2、对于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我们不该任由他们操控,即使发工资的主动权是在他们身上。但是作为职工的我们也不要害怕,我们是有付出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是有获取报酬的权利,而且合同上面也说得很清楚了,该支付多少就是多少。
1、在职工没有犯任何工作错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没有任何说明,就一直拖欠职工的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的想法。如果有这些情况的,职工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是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让劳动部门为自己挽回权益。
2、经过劳动部门的严令通知之后,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完职工的工资之外,职工还有权利要求支付一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因为在拖欠工资的期间,职工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导致在生活上、家庭上的支出变得困难,甚至有出现外债的情况,这时向用人单位索取一些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职工每工作满一年,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比如说,工作满一年就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两年,就多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下去。
对于工作不满一年但达到六个月的,也要按照一年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的,那就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来赔偿。
综上所述,劳动工资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有标注是标注的多少就应该拿到手多少,如果单位标注的劳动工资但是在实际发放时却和标注的不一样,那么劳动者可以直接将劳动合同与工资具体数目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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