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互相推诿纠纷是可以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一)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快,收案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场化发展,人们对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对物业管理质量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物业纠纷随之增多。尤其是业主以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服务合同不相符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逐年上升,但在经历了飞速增长阶段后增幅逐渐趋于平稳。物业纠纷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维权,起诉物业服务企业的案件不断增多。
(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群体诉讼多,社会影响大。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催缴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平均占比97%以上,为主要案件类型,其余一小部分涉及小区内的财产侵权纠纷、小区车位、车辆管理纠纷、小区内的维修纠纷及业主撤销权纠纷等。物业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物业管理费的缴纳、物业服务质量等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共性问题,在发生纠纷时,业主对纠纷达成一定的共识,有时会以某一小区为单位,通过群体性行为的方式进行诉讼,具有群体性纠纷的潜在因素,社会影响面较大。
(三)被告多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胜诉率高。作为物业纠纷案件主要类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多数由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胜诉率较高。原因有二:一是业主以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但多数业主的证据意识不足,难以证明其抗辩成立,故其此类抗辩通常不被法院采纳;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专业性公司,在起诉前往往有备而来,业主作为被告地位比较被动,收集证据有较大难度,业主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储备都不如物业服务企业,故业主败诉的案件多。
(四)物业纠纷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在诉讼实践中,许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标准不透明、收费依据不明确、物业服务不到位,在多次与物业服务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对物业服务企业产生了积怨,所以拒不缴纳物业费。由于该类案件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较为激烈,即使涉及金额不高,双方也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由于涉讼事务往往涉及所在物业业主的共同性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担心调解退让后导致连锁反应,这也是他们难以作出让步的重要原因。因此,该类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率相对低于其他民事案件。
(五)物业纠纷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有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的趋势,审理难度大。物业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既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有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既可能涉及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也可能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从案件类型看,纠纷类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如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小区车位、车辆管理纠纷及小区内的维修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互相推诿自己的责任,而让业方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是可以选择走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在处理时也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只有证据齐全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不同的案件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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