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释义主要针对于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因为,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该制度明确规定和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动者应付工资,不可以无故克扣和拖欠,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放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达成谅解,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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