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合同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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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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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造成合同混同的主要原因包括债务债权归属同一个人或者主债务跟保证债务归属同一人等情形,造成合同合同的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比如主债务跟保证债务归属同一人,那么保证人要承担的就不仅是保证责任,本身就要承担还债义务。
造成合同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一、造成合同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二、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造成合同混同的原因只有以上三种,在其他情况下合同不可能混同的,因为合同一般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签合同的民事主体最起码是两位以上,合同混同后,要根据混同的原因,再决定后续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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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
(2)商法上的继受: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和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可能因混同而消灭。
(2)特定承受。特定继受:如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也可发生混同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主要包括:
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b.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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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混淆的原因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产生混淆的原因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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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混淆的原因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产生混淆的原因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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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路况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路况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怎样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因路况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路况,是指路面的平整状况。路况的好坏对行车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路况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致使路面出现坑洞或隆起部分,导致机动车辆翻车、撞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这里的人为原因包括由于修路造成路面破裂或埋设管道、线路等其他原因将路面挖裂,事后忘记填补等。自然原因包括因热账冷缩导致路面破裂、突起或路面由于使用过久而导致破落。
(2)路面存在异物(如石子、泥土等),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行人,砸坏物品。
二、因路况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赔偿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致使路面出现坑洞或隆起部分,导致机动车辆翻车、撞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路面存在异物(如石子、泥土等),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行人,砸坏物品造成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我们认为,这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路政管理部门,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具有维护道路能够正常行驶状态的义务。道路上出现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时,路政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排除,因而他们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因路况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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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面存在异物(如石子、泥土等),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行人,砸坏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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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但不是工伤赔偿之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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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医疗内容,由肇事者赔偿,工伤保险不予赔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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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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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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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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