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工程因场地原因造成违约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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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当合同中工程出现场地原因违约时,大多情况也与合同的承包人责任相关,出现这样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是有权利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返工和改建,修复工程的费用也是承包人负责,如果有出现重大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
承揽合同中工程因场地原因造成违约怎么处理?

一、承揽合同中工程因场地原因造成违约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因为建筑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如果当合同中工程出现场地原因违约时,大多情况也与合同的承包人责任相关,出现这样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是有权利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返工和改建,修复工程的费用也是承包人负责,如果有出现重大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 也具有一些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如都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

因此,本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而承揽合同一章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适用承揽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本条规定在适用时,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本章无规定时才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其次还应注意, 只有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时,才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什么是建筑工程中的承包人和发包人?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单位来完成。

三、关于施工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所说的施工质量既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依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现实中,不少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都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有关。

从现实情况来看, 工程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行为,是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予以拒绝。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四、关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章的规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不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因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收受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从而引起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限。 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

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时起 10 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3、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这就整理的一些承揽合同中的工程出现了因场地原因而造成违约该如何处理以及是属于是谁的责任的相关知识,由于建筑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一些适用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当然,一旦签订下了合同就得要遵守合同的条款,如果出现了违约情况就得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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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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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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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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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公约违约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业景气度低迷类所致:该类型的违约路径可以作如下刻画。经济下行,下游产业需求低迷,使得处于上中游的强周期产业(如煤炭、钢铁、有色、新能源、化工等多个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经营亏损导致资产大幅缩水;但由于工资刚性和各类税费使得营业成本没能随产品价格下行而成比例地下降,大幅侵蚀企业利润;但由于在上一景气中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债务规模大幅攀升,短期债务集中到期引起流动性风险快速积聚,最终导致发债主体自身偿债能力下降甚至资不抵债。此种类型的违约主要集中产能过剩行业,如煤炭、钢铁、光伏、化工等,发行人性质包括民企、央企、地方国企,但以央企及地方国企为主。总体而言,这类违约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个别企业高于90甚至已经大大超过10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绝大部分都小于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带息债务小于0.1,即不论是存量资产的偿债能力,还是经营创造现金流,都难以有效偿还存量债务。总而言之,此类违约是由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引起的。
2、企业经营不善与突发性的风险事件冲击叠加引起:此类违约酝酿时间较短,事前更不可测。之所以不可预测,是因为它们的财务指标并没有显示出长久的恶化,这也与行业景气长期低迷类违约很不相同。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很高,整体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速动比率也各不相同,大致在0.5-1.0之间,流动比率多数大于1,长短期偿债指标明显好于第一类违约企业。但大多数发行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带息债务依然小于0.1,这表明,债务的流动资金保障非常脆弱,一旦因公司治理或股权问题等产生突发性的事件冲击,就很容易引发流动性紧张进而导致违约。
这类违约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股东背景较弱,发行人自身的经营能力一旦受制于核心资产,一旦核心资产被剥离,债券信用就主要依赖于内部及外部担保。但遗憾的是,此类企业普遍受到股权事件、公司管理等冲击,内部担保形同虚设;发生违约后外部偿债担保也难以发挥信用缓冲的作用,无法通过有效的融资活动提供偿债资金。例如,在此类违约中,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与带息债务总额之间的比率,绝大部分都低于1,有的甚至不到0.2。一旦爆发违约风险,投资者对于债务偿还的保障性就大大降低。
3、由外部信用支持风险而导致的违约:在此类违约中,主要是由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关联关系而爆发违约风险。根据母子公司之间的相对强弱,可分为母强子弱型和母弱子强型。前者以国企较多,侧重实质性担保。但由于子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下降而遭母公司“弃子”,使得母公司不愿意为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担保责任。
母弱子强型主要是集团中优质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但由母公司发债。此类以民企较多,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方式。
4、另类违约:另类违约一般不涉及应付本息的拖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债券暂停交易或提前还款。此类违约虽不危及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安全,但任何违背债券合约条款的行为,均应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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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因债权人原因造成债务违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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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约定承揽定金是怎么约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约定承揽合同定金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签订承揽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琢磨合同条款,一定要将合同条款尽量明确,不能有不明确、含糊其辞的条款,或引起歧义的条款。当事人应注意约定承揽合同定作物,以及定金条款。定作方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签订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可以请律师陪同签订。 如何约定承揽合同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定金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约定承揽合同定金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签订承揽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琢磨合同条款,一定要将合同条款尽量明确,不能有不明确、含糊其辞的条款,或引起歧义的条款。当事人应注意约定承揽合同定作物,以及定金条款。定作方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签订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可以请律师陪同签订。 如何约定承揽合同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定作物的约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约定承揽合同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如何约定承揽合同定金条款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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