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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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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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思就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一般所有权人是可以对房屋进行出售、管理权或者是处分的;同时对于房子所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也会由房屋所有权人获得,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房屋所有权人是什么意思?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什么意思?

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购房合同买受人为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

1、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

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4、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三、不动产登记一定要本人办理吗?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来,主要包括下面的:

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不动产登记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不一定都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般拥有房子的产权就是属于房子的所有权人,此人是可以任意处理此房产,一般在办理所有权的登记时就需要获得当地房管部门的认可,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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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房产权应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
4.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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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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