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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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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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卖人的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的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一、出卖人的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二、怎么认定瑕疵责任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三、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

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可通过以下方法判断逾期交货:

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期限的,买卖双方可随时要求履行交货义务,但是可以给供货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在合理的时间满了之日起,对方仍然没有交货的,就视为逾期交货。

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标准: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逾期交货视为违约,可主张赔偿

逾期交货实际上是供货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供货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他的违约责任。

具体主张违约赔偿的几个方法:

1、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依照合同约定的计算和赔偿。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可以根据以下方式主张:

(1)双方协商:

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守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自己可预见利益进行计算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然后与违约方协商,能够协商一致的,则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赔偿。

(2)双方协商不成,可走起诉程序:

守约方计算出要主张的赔偿金额,作为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审判决定违约金金额。

在买卖交易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包括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基本义务的,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进行商品交易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进行买卖交易时签订买卖合同是确定出卖人和买受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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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如何的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检验即检查与验收。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合同法》特设第157条规定检验事项。买受人之检验义务,当及时履行,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
5、其他义务
同样,买受人除负担前述义务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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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如何的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检验即检查与验收。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合同法》特设第157条规定检验事项。买受人之检验义务,当及时履行,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
5、其他义务
同样,买受人除负担前述义务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要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如何的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检验即检查与验收。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合同法》特设第157条规定检验事项。买受人之检验义务,当及时履行,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
5、其他义务
同样,买受人除负担前述义务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如何的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检验即检查与验收。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合同法》特设第157条规定检验事项。买受人之检验义务,当及时履行,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
5、其他义务
同样,买受人除负担前述义务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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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应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如何的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检验即检查与验收。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合同法》特设第157条规定检验事项。买受人之检验义务,当及时履行,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
5、其他义务
同样,买受人除负担前述义务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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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监护、抚养以及帮助未成年人处理她们自己处理不了的事情。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给被监护人造成了损害的,那么可以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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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
我们考试遇到一条题目问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定义是什么,我想知道答对了没
[律师回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上述即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具体解答谢谢采纳
基本工资是什么意思,基本工资与工资有什么区别,基本工资的定义,基
[律师回复] 1.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基本工资一样,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其他的福利或者补贴等按照岗位制度等形式予以确定,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上所示的工资。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劳动者实际的工资相同,通常适用于职能类员工,每月工资相同的情况。 2.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经双方确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五险一金,通常绩效考核等每月变化的报酬是不包含在五险一金的基数里面的。 3.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在涉及补偿金和赔偿金时是不受影响,是以实际的近期12个月的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法上的工资是一个大概念,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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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的定义是怎样的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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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监护人有什么基本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一是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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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收货人逾期提货的、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已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应当签订托运合同(一般班轮运输有格式合同),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其规定,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易爆,双方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数量、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未收取运费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货物的名称、重量,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有腐蚀性。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法律,当事人有约定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检验等手续的。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有毒。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灭失的赔偿额、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性质,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返还货物,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按照其约定、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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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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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上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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