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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只有一种即每日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并保证一日休息,不满足任何一项的,都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法。
这种约定是针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须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由于其每周工作时间已大大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上限,因此这一约定是违法的,对员工没有约束力。第六天工作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并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只要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 和休息办法。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许多公民都是对劳动的时间等是十分的关注的,因此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不能一概而论,认定所有每周工作六天的约定都是不合法的。只是满足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的最高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决定自己的员工每周工作五天,还是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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