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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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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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辞退未到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是双方经过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达到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到一年够半年的按一年算,达不到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辞退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怎么处理

一、辞退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怎么处理?

如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可以获得入职以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单位涉嫌非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可一并要求赔偿。

二、劳动合同解除形式法定有哪几种情形?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一方违约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就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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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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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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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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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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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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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告解除(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经济性裁员(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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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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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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