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如何规避?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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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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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订劳动合同规避风险时,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是否写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如何规避?

一、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如何规避?

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的应对策略:

1.合同先行

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合同先行”的观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2.及时签订

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新《劳动合同法》下,从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处工作的第一天起,或者说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的第一天起,无论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3.预约生效

所谓“预约生效”,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于市场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导致已经签订但是还没有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就需要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避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部分法律风险。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要遵循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当事人要达成一致意见;要遵循自愿原则,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还要遵循平等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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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订立合同时如何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订立合同时如何避免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二.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当前,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四.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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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怎样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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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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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订立合同时应该怎样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一.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二.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当前,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四.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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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对方是否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否有缔约过失的行为,之后仔细的审查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最后还需要确定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公序良俗的情形,具体的签订合同如何规避风险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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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签订前期要规避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签订前期要规避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很重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纲领,任何经股东会通过并经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公司、股东等都必须遵守,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行为都会被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例外。所以在股权转让前,受让方必须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那么受让方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股权转让协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规则。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切不可想当然,
首先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风险要避免
在实务中,转让方通常与受让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权对价款后,才由转让方提请该公司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规定股权外部转让不管转让方持有的股权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旦达不到这样的比例,那么转让方、受让方先前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会夭折,导致法律上解除协议,双方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公司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根据法条的规定,未经以上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认为无效或撤消。所以受让方在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前应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出让方股东出让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所以,受让方与其让自己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还不如在外部转让意向阶段督促转让方将“股东会讨论决定”这一程序前置。转让方公司可以先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上明确转让方拟出让的股份份额、价格、对价支付时间等内容,由其他股东充分讨论权衡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调查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企业资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受让方在受让股份之前应 当对目标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调查,调查要细化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产品责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务报表、最近三年企业曾经历过的诉讼、仲裁等情况,以期通过事前调查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受让人进入公司后的影响和后果,在些基础上才进一步确定是否受让该公司的股权。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律师的事前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若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证明或认证,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些资质认证很重要,否则可能造成受让方的重大损失。
2、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首先要对目标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及股权变更历史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其次还需要对目标公司各股东出资的合法性,重点是审查股东出资方式、数额是否符合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出资是否有抽回、各种形式的转让等。
3、目标公司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权、主要固定资产所有权、专利商标权等,应该是目标公司合法完整拥有。以发现和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保证目标公司的财产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遗症。
4、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重点了解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和其他限制性条款,特别是要审查目标公司如果有新股东加入进来后或是控制权发生变化后,其原来的合同是否还仍然有效,是否还有其他的限制。这些都会影响到受让方进入目标公司后,公司的运作是否如受让方预期的效果一样,惟有事先了解并进行评估,才能作出科学的预测及评估。
5、目标公司重大债务的偿还情况,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的约定限制,如债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在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准股权转让或是转让比率有比例限制等,否则应立即偿还未到期债务等约定时,应当及时应对及评估风险压力。
6、目标公司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评估这些是否将会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利益及财务状况。
7、通过外部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发展空间,从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等了解有无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诸如手搬迁、征用、停建、改建的远期规划,目标公司当前享受的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税收、环保等方面有无变化。
8、其他渠道通过聘请的会计师、评估师等外部专业人士,准确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在必要可能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问题进行调查。
(四)股权是否有瑕疵
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五)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手股东人数为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人以上,所以股东转让股权不得有违反法定限制的结果,如果公司股东变为一人,还必须符合新公司法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六)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但是对于接手公司后的运营管理及控制权行使将会遇到不可遇见的风险。
(七)尊重老股东的同意权、否决权和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两个特点,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如果股东之间缺少信赖,那么该公司就难以为继。维系股东之间信赖关系的外在表现就是关于股权转让制度的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外部转让对股东之间原有的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提出了挑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与互动。
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佰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说,受让人可以公司,要求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而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的约定或转让方有过错外,转让方对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所以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来寻求触解决,但是实践当中公司内部,特别是延续股东的人为因素的障碍才是更为让受让人伤神的因素。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或是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维持良好的关系是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扫清人为障碍打下一个前期的基础。
(八)自然人股东已婚须提供夫妻对方同意转让的书面协议
夫妻共有财产股权转让。对于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方如果已婚,受让方还必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股权外部转让中受让人即使接受了夫或妻一方的转让,也要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是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经夫妻共同同意后取得该股权的。比如,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供另一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夫妻双方关于个人财产的协议、夫或妻一方单方获得的赠与等证明,而且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九)目标公司股权的价值评估要准确
转让股权形式多样,一般有零转让、净资产价值转让、原始投资股本转让、溢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等,无论初衷是为了避税、投资、整合市场、扩大规模等怎样的动因,但是对股权的价值评估是基础。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前期的审慎性尽调之后,受让方需要进一步开始一系列的实质性评估,这些评估机制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调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税务调查等。通过这些流程的开展便于全面、完整、真实的掌握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并为股权价值评估提供有效依据。当然,在该阶段可以采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或组织自身资源来共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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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现在刚成立了一家小公司,准备和员工签订合同,怎么规避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风险呢
[律师回复]
一、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招聘和录用督训、组训等人员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殊不知,《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新法颁布后,这种行为存在以下风险:
(1)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过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不是:“遥遥无期”,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且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企业仅约定试用期,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增加成本和招致执法部门的严惩。


三、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错失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条明确规定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禁止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如若违反本条,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正如《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那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若企业想避免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向员工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而是通过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才能避免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怎么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
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
二)违约责任;
(十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一条款主要确定谁是卖方、谁是买方,也就是确定谁是合同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进行诉讼,要据此来确定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该条款中,一定要写明卖方的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卖方的联系方式等,购房者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查看是否通过了最新年检,贴有年检标记,经营范围中有无房地产开发、销售内容。一定要注意卖方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与工商登记是否一致,卖方的名称与公章是否一致。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有时会自行销售,有时会委托代理人销售。若购房者通过代理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其出示以下资格证照的原件:
1、由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含房屋销售代理范围。
2、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
3、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质证书》。
4、由开发商与代理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其委托范围是否包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即使代理人有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的卖方仍然应填写开发商的名称而不是代理人的名称。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办理房产证,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谁,就会把房产证办到谁的名下,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定要考虑好,由谁来签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若是婚前买房,男女双方一定要协商好,是一方还是双方共同签合同;若是婚后买房,一方签合同与双方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样,是一方还是双方签合同都可以。最近,出现了父母给未成年子女买房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可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但因未成年人没有偿债能力,因此,其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若要办理按揭贷款,必须由其父母共同申请并需办理监护权公证和代为还款的承诺公证。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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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第一,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少。第三,设置明确约定条款,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第四,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劳动合同必须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并将合同原件向劳动者送交一份等几条都需注意,才能正确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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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签订黑白合同避税合法吗,签订黑白合同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一、签订黑白合同避税合法吗在二手房买卖中,有部分购房人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采用签订黑白合同的做法。所谓黑白合同,就是买卖双方按照谈妥的交易条件签订一份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
然后再签订一份交易金额较低的合同作为政府备案之用,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种合同应为无效,如果发生争议不会受法律保护,无论对买方和卖方来讲都隐藏着重重风险。
二、签订黑白合同有什么风险
首先,买方可能会要求按作低后的合同价付款。当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买方要求按价低的合同付款,致使卖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黑白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卖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在签订黑白合同后,买方有可能进行变相的砍价。假如实际成交价为150万元,而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为100万元,剩下的50万元以装修费用收取。这样在
最后成交时,买方可以以装修不完整为由进行变相的砍价,从而使卖方得不到预期的全部收益。再次,购房者可能会为了避眼前的小税,而在将来交纳大税。当购房者再次出售该房屋时,由于合同上标明的价格过低,导致出售价和原合同价的差额过大,那么所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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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黑白合同避税合法吗,签订黑白合同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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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黑白合同避税合法吗在二手房买卖中,有部分购房人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采用签订黑白合同的做法。所谓黑白合同,就是买卖双方按照谈妥的交易条件签订一份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
然后再签订一份交易金额较低的合同作为政府备案之用,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种合同应为无效,如果发生争议不会受法律保护,无论对买方和卖方来讲都隐藏着重重风险。
二、签订黑白合同有什么风险
首先,买方可能会要求按作低后的合同价付款。当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买方要求按价低的合同付款,致使卖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黑白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卖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在签订黑白合同后,买方有可能进行变相的砍价。假如实际成交价为150万元,而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为100万元,剩下的50万元以装修费用收取。这样在
最后成交时,买方可以以装修不完整为由进行变相的砍价,从而使卖方得不到预期的全部收益。再次,购房者可能会为了避眼前的小税,而在将来交纳大税。当购房者再次出售该房屋时,由于合同上标明的价格过低,导致出售价和原合同价的差额过大,那么所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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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都包括哪些风险?
按照常理来说,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员工之间,应该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是否存在以及包括哪些?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来说存在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法律隐患和风险。具体有哪些风险,请看下文的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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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如何规避风险,如何规避投资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风险投资简称风投,又译称为创业投资,主要是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风险投资是私人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
风险投资公司为一专业的投资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人所组合而成的,经由直接投资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方式,提供资金给需要资金者(被投资公司)。风司的资金大多用于投资新创事业或是未上市柜企业(虽然现今法规上已大幅放宽资金用途),并不以经营被投资公司为目的,仅是提供资金及专业上的知识与经验,以协助被投资公司获取更大的利润为目的,所以是一追求长期利润的高风险高报酬事业。
风险投资之所以被称为风险投资,是因为在风险投资中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给投资及其回报带来很大的风险。一般来说,风险投资都是投资于拥有高新技术的初创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始人都具有很出色的技术专长,但是在公司管理上缺乏经验。另外一点就是一种新技术能否在短期内转化为实际产品并为市场所接受,这也是不确定的。还有其他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但是不容否认的是风险投资的高回报率。
也许最被人们熟悉但却也最不被人理解的一种投资风险是市场风险。在一个高度流通的市场,比如说在世界各地的股票交易市场,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假设对于一个特定的股票或者债券,如果它的需求上升,价格会随之上调,因为每个购买者都愿意为股票付出更多。
风险投资家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风险投资家一般都有很强的技术背景,同时他们也拥有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这样的知识背景帮助他们能够很好的理解高科技企业的商业模式,并且能够帮助创业者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签订合同时,公司该怎么做,才能规避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第一、合同相对方的主体不适格。企业经营的合同相对方一般也是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常见的有三点:
1、该企业是否处于合法存续经营期间。比如,一个企业被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如果处于被停业整顿的期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不能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2、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的资格,是没有权利单独对外签订合同的,其必须经过企业法人的授权才行。
3、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企业的部门经理,或者员工。企业的员工如果得到企业的授权,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但是,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该员工从企业离职了,而授权证明等材料并没有交还给企业,还继续用着企业的名头跟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的主体如果不适格,企业想通过合同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会变得很困难,即便有补救的办法,但是也会浪费很多人力物力。
第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合同的内容是加工承揽,可是最终签订的却买卖合同,那就偏离太远了。
第三,合同的标的物不明确。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对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数量、单价、包装等等都尽可能地规定清楚,如果规定不清,很有可能甲方花了许多人力物力做出来的产品,却不是乙方想要的,这个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第四,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一份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形也是经常存在的。更何况,合同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为了避免对方违约。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一旦对方违约,该如何进行赔偿。
第五,用词要严谨,千万不要用模糊不清或有歧义的词汇。合同里的每一句话都非常重要,拟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语句。模糊不清或者有歧义的词汇不要用,语句不顺,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形,也应该进行调整。这一点,大多数人都是看不出来的,即便你语文学得再好,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做储备,往往看不出其中的风险所在。因此,公司最好可以配备一个法务,让专业的人员来拟定,如果公司没有法务,也可以找专业的法务公司或者律师来进行拟定。
第六,合同中要明确管辖的。企业之间的合作,很多都不是在一个地方,甚至不是在一个省份。将来如果出现纠纷,需要跑到对方的管辖地去诉讼,就会变得很麻烦。所以,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管辖的。如果双方都想把管辖设置在自己那一方,那就进行谈判,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各方面据理力争。当然,当事人如果不了解具体该怎么进行谈判,找律师写合同的时候,也可以直接让律师帮你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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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如何避免风险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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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规避跨境电商风险,怎样规避跨境电商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  新闻背景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来自的买家以高价购买仿冒品为由与中国商户聊天,获取其PyPl账户(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后相关品牌商凭借聊天记录在提讼。由于在打官司费用高昂,大部分商户没有选择积极应诉,随之而来的是,他们的PyPl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甚至清零。跨境电子商务缘何遭遇困境如何在经营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又如何在遭遇国际诉讼时积极应诉  PyPl账户缘何被冻结  PyPl是eBy创建的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使用最广泛的跨境交易在线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拥有超过1.57亿活跃用户,支持25种货币付款交易。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国卖家通常使用注册的PyPl账户用于收取货款,并以此账户内的资金来担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eBy在遇到其PyPl账户资金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电商被投诉等情况时,可能暂时或者永久冻结其PyPl账户内资金,以保证交易安全或者账户内资金安全。国外享有商标权的品牌商即是利用上述服务规则来对中国卖家发起知识产权诉讼。  情况有可能是,享有商标权的品牌商雇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中国卖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购买过程中形成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商品等材料,并获取中国卖家的PyPl账户名称。品牌商继而委托知识产权律师,以上述聊天记录、商品等作为证据材料,向地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下达冻结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卖家的PyPl账户的指令。地区在对知识产权律师提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初步判断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即会向eBy下达冻结相关商家注册账户内资金的指令传票,以保证知识产权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如果被的涉案商家没有积极应诉,地区有理由作出缺席判决,要求该将账户内资金清零用于补偿被侵权的品牌商损失。因此,从PyPl账户资金被冻结、清零的过程看,并非是有意阻击中国商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而是在既定的法律规则内作出的理性选择。  如何应对跨国商标权诉讼  因涉及商标侵权而被,继而被冻结PyPl账户的商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确实出售品牌商仿冒商品、将自己的PyPl账户转借给他人,以及无故被诉的商户。无论属哪一类商户,在因受到商标权诉讼导致PyPl账户被冻结后,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委托律师积极应对,否则就会面临PyPl账户资金受损的后果。  收到跨国商标权后,中国商家应立即开展以下事项:  一是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如果有买家满意的替代品,应当立即停止在美销售被指控的侵权产品。这一举动并非承认侵权,而是尽可能降低有可能的赔偿数额。如果没有替代品,又没有任何不侵权的法律意见,谨慎的做法仍然是停止销售。  二是聘请合适的律师处理案件。由于跨国商标权诉讼是在当地应诉,聘任的律师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当地律师,在聘选律师方面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律师在品牌商提讼地最好有办公室;律师深谙知识产权诉讼业务并具备相应技术背景;律师了解中国语言文化或配备相应技能的法律助手;律师执业经历有以往代表中国在美诉讼的经验。律师事务所往往按小时收费,在案件初期很难提出一个准确的费用数字,因为所用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原被告诉讼的力度以及案件调解的早晚。但中国可以要求一个费用范围,并对于超过一定时间的工作采取预先批准制度。在聘任律师时,可以同时向多家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发出邀约,选定若干家事务所作为竞标对象,并指定日期要求答复。一般的事务所都会在短期内提出一个诉讼方案。  三是尽力寻求诉讼期间的调解。知识产权诉讼在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寻求调解。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在判决前都已经和解。对于中国商家而言,囿于诉讼成本的高昂,多数案件符合商业利益的策略仍然是尽快调解。繁琐冗长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仅耗费双方当事人的金钱,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不能集中精力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制定短、中、长期的调解策略会节省很多费用,尽可能迅速达成调解方案,保障PyPl账户内资金有效运转起来,这也是对自身商业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中美商标权保护仍存差异  不可否认的是,虽已加入WTO十余年,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西方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而这正是中国商户进入世界市场必须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商户在进入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应充分认识到中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不同之处,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从此次PyPl账户被冻结事件来看,品牌商正是利用了严苛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支付平台未能有效监管的漏洞,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以实现其知识产权权益的最大化。  现行商标法《兰哈姆法》对商标权采取强势保护,规定复制、伪造、模仿或欺骗性模仿注册商标的标志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广告宣传,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都应当在商标注册人的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中国商户与买家就仿冒品牌商品进行沟通聊天,就已经形成了许诺销售的事实,依照法律就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品牌商通过一些手段确定中国商户涉嫌侵权后,也就可以根据相应聊天记录向当地提讼,而当地则可以通过PyPl提供的中国商户注册邮箱送达电子传票。由此可见,对商标权的强势保护不仅体现在立法条文中,在司法实践中,提讼的低立案门槛和诉讼便利性,也使得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大大加强。  延伸阅读  尽快成立跨境知产诉讼组织  可以说,中美商标权保护的显著差异,是导致进入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国商家遭受尴尬境遇的根本原因,而及时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转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建议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尽快成立应对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组织,实现跨境诉讼的信息共享、“抱团”应诉。商户在收到跨境商标权书后,应该积极应诉,但由于诉讼成本的高昂以及参与诉讼知识的匮乏,导致商户不知、不愿、不敢参与诉讼,而建立积极维权的相应组织,及时共享应诉信息,“抱团”签约律师,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国内商户顺利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长远之策,还是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跨境电商业务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具有无国界、跨地域性等特点。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学习国外的相关法律并善于运用维护自身商业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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