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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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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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有: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及应对方式:

情形一: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

表现形式:《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很可能对公司的运行发展和履约能力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应对方式: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已转变为“认缴制”,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如尚在认缴期限内,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情形二:股东抽逃出资

表现形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要满足诸如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等形式要件,还需要满足实际损害公司权益的实质要件。

应对方式: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三:公司人格否认

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但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意思、财产与股东意思、财产发生混同,则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等等情形。

应对方式: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四: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表现形式:公司决定解散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清算,但实操中往往会出现未及时清算、怠于清算甚至股东恶意处置等情况,从而导致主要文件灭失,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致于无法进行清算等严重后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以保障。

应对方式: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国的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但股东是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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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单位领导,她丈夫前几个月投资了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是公司的小股东,我想要帮忙给问一下损害股东利益代位权,股东在公司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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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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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利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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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盈利记录,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时可以发行新股。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由股东大会对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所发行的新股公开出售,但是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发新股份的要求更简单,手续更方便。同样道理,原股东对于增发部分的新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这里的优先,是相对于非原有股东而言。
五、股东会召集、参加和投票权
参加权和投票表决权。根据现有的公司法,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以前的规定时间通知各股东,任何股东会,股东均有参加会议的当然权利,此外,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份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来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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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进行清算,则清算后公司的财产依法缴纳税款并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按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七、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相当广泛,而且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自己担任监事来对公司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权包括质询权,指股东有权对公司一切活动进行质询,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种质询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不得拒绝回答。而且股东的质询权不得由公司章程加以剥夺。
八、帐薄查阅权和违法行为组织权
股东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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