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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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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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是

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

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具体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职工在受伤的时候能够得到一个充分的保障。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后,如果没有及时地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会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之后,此待遇是需要用人单位来偿还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的话,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就会依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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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由于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详细的规定了申请流程、先行支付条件、支付项目和范围等;
3、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
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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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

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欠薪等从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80%以上的劳动争议为讨薪和工伤纠纷,从形成纠纷的原因来看,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尽职尽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这种纠纷不仅会大幅减少,更能快速处理所以,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纠纷,笔者一直认为是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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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
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欠薪等。从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80%以上的劳动争议为讨薪和工伤纠纷,从形成纠纷的原因来看,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尽职尽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这种纠纷不仅会大幅减少,更能快速处理。所以,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纠纷,笔者一直认为是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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