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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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词应该先写标题,之后在序言的部分要先阐述代理人的代理依据,代理人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做的一些调查准备工作和对案件的基本看法,正文的代理意见不是法定的,由代理人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进行陈述,结尾是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内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

2、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3、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

4、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二、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五)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如果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可以委托代理人,事实上,代理人在制作代理词的过程中,员工最为关心的内容无非就是代理意见,可是代理意见并没有什么固定的写法,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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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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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代理词是由专业的律师书写的,代理词的首部要写上文书的名称、对审判员的称呼,然后说明代理律师出庭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的范围、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详细介绍案件的性质、具体的案情,陈述事实,明确责任,最后写上法院名称及书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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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匡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庭前通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匡某没有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款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原告适用该条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根本就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被告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原告在诉讼的过程中,提交了一份《怀化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并说明被告主要是违反本规定并据此解除合同。但是,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关于匡郑要求劳动经济赔偿的回复》中,指出被告违反的是《三定方案》(具体内容至今未看到),并未提及《怀化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原告所称的被告违反其规章制度,此一时说的是《怀化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彼一时说的是《三定方案》,到底违反的是什么“制度”,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是最清楚的。为什么含糊其词,说不清楚?这两份规章制度,作为被告匡郑来说,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从未看见和知晓;并且,这两份规章制度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交。如果象原告所说的那样,这两份规章制度在发生质量问题的当时就已客观存在,但为什么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没有提交呢?仅仅是因为举证过程中的疏漏吗?综合各方面的疑点,该规章制度的真实性确实值得怀疑,是不是客观存在,结论应该是很明显的。
3、退一步说,假设原告所说的规章制度是真实存在的,那么《施工员岗位职责》、《三定方案》及《怀化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呢!《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此法律规定,原告列举的三项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原告所举的三项规章制度制定时并没有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与职工代表协商;

二,上述规章制度既没有公示,也没有告知劳动者。被告在工作期间从未看见和知晓上述规章制度。因此,上述规章制度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常理上说,对于被告未知晓的规章制度,他又如何遵守呢?如果利用这些被告未曾知晓的规章制度处理被告,对被告来说又何以谈得上公平?
二、被告并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必须具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本款的规定。
2、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时,被告匡郑因工伤休假不在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施工的责任人是申晓斌。原告诉称10月20日工地8#楼浇注好的砼发现质量问题,原因是2008年10月15日装模放线错误与10月18日浇注砼时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据查,10月15日装模放线时,被告因工伤正在休假;10月18日星期六是公休日,原告并未安排被告加班。因此,被告因正当原因不在施工现场,无法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期间实际上是该项目经理申晓斌接管了被告的工作,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管理。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申晓斌,而不是被告匡郑。匡郑因客观原因不能到施工现场,原告在重要施工阶段、在施工员因正当事由缺位的情况下没有妥善安排,产生质量问题,责任在原告的管理层,而不在被告。
3、被告在施工日志上签字不存在弄虚作假。施工日志是建筑过程整个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施工技术等有关施工活动和现场情况变化的真实综合性记录,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日志的记录时间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时止,日志记录不得中断。原告提供的施工日志中注明:“本日记由施工员逐日填写,每日一页,施工期间不能缺填、漏记,记后切勿涂改。”这一注明已经说明,施工日志在施工期间只能由该项目的施工员填写,并且,每日填写施工日志是施工员的义务。但是,施工员又不可能一年三百六十五天都工作,工伤、节假日是要正常休息的。那么,节假日的施工日志又由谁填写呢?原告单位长期以来的惯例就是:由该施工员上班以后,补填休息休假日的施工情况。原告单位也一直推行这一做法,并在法庭调查时对这一事实表示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上班以后补填的10月15日和10月18日施工日志真实可靠,符合原告单位惯例。在10月15日和10月18日的施工日志中,被告匡郑仅仅对施工日期、部位、人数、气候、施工内容作了相应记录,并没有对质量情况做相应记载,没有对施工质量表示任何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匡郑并不存在过失,补记施工日志与发生损害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并且,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清楚,施工日志仅仅是一项记录,并不是能否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依据。因此,根据施工日志来认定被告匡郑弄虚作假,是明显不能成立的。
3、本次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本就构不上重大损失。
关于什么样的损失是重大损失,纵观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定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失’由企业内部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是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制度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但是,原告并没有向提交什么是重大损失的规章制度的证据。原告为了达到自己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目的,自行将350.54元定义为重大损害,对于一个注册资为二千余万元的怀化知名企业,三百余元的损失能称得上重大损失吗?实在是令人费解。更何况, 350.54元的材料费损失,也是原告单方的计算出来的,没有相关部门的评估鉴定,也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此损失不能成立。
(2)关于停工问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第6条规定,“签发‘工程停工令’的权限应属于总监理工程师,实施程序应按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的规定进行。”本次停工,不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的停工令,也不是应业主单位的要求,而是原告单位为了更换施工队伍以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在仲裁过程中答辩称“2008年
10、11月份公司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员工工资”)自行停工。原告自行停工行为并没有耽误工期造成损失。关于这一点,原告单位《中方项目部会议纪要》朱总讲话的第1点、第3点;黄总讲话的第3点有清楚地记录,该两位领导在讲话中都反复强调停工不能耽误工期。原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自行停工15天,将停工的责任及损失归责于被告匡郑,是十分不公平的;如果按此逻辑,原告因此事自行停工1年,也要归责于被告匡郑吗?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所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指出“被申请人(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
(三)项为由解除申请人(被告)劳动合同缺乏客观依据。理由是:

一,被申请人(原告)并没有对重大损害的认定和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举证;

二,被申请人(原告)也未提供申请人(被告)弄虚作假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或延误工期的证据。”仲裁庭十分准确的指出了原告在仲裁举证中的缺陷;遗憾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仍然未对上述事实进行举证。虽补充了一些规章制度,但该制度并不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显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作为用人单位,原告武陵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理应遵纪守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善待自己的员工;作为员工,被告匡郑从2002年9月开始进入原告公司以来,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理应受到公平对待。根据调查了解,本案背后的真相并不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而是原告单位为了避免在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提前解除合同找的一个借口。2008年10月20日发现质量问题,直到12月3日才给被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主要领导《会议纪要》决定合同期满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12月3日又自相矛盾地给被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原告的所作所为令人费解啊!但是,了解了事实真相后,就不难理解原告煞费苦心的行为了。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
(三)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是对法律条文的曲解,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恳请依法裁判,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并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缴失业保险。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邓某 律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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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代理词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代理词应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逾期交房违约金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吕琦担任王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案开庭后,代理人结合本案证据以及辩论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涉案房屋在12月30日所谓的竣工验收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科,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科。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科、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在12月30被告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然而其并没有向法庭出具公安消防、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资料,也没有出具“两书一表”(即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消防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能交付使用。试想,被告将一个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建筑物交给业主使用,无疑是一个定时炸弹,一旦出现火灾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被告代理人辩解综合验收合格才需要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而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无需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与法不符,存属无理狡辩,人民不应采纳。
二、涉案房屋系王某借用其亲属张某名义购买,付款以及签合同均系王某一人完成,故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属于王某一人与张某无关。 涉案房屋系王某本人购买,当时买房时王某用其舅舅张某的名义购买,付款签合同一事张某均不之情。对于此事被告工作人员自始自终均之情。所以在6月2日,王某提出要将合同更名为自己本人时,被告工作人员便要求王某以张某名义写下合同更名申请。在原被告均认可王某自始至今为涉案房屋的业主时,双方才会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2010年7月3日签订编号为YS0002773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可见双方已在重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王某应从2010年7月3日开始享有合同权利,而非被告人辩称原告从6月2日方才享有合同权利。
三、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被告人的反诉请求不成立,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本案中,被告违约在先延迟交房,所以被告主张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是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曲解和歪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人民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被告主张交房之日距今已经超过一年,而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断不可延长,所以被告已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民应该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即为代理人之代理意见,望人民予以采纳。
代理人:吕
201年1月14日
被告代理词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子,是死者和被告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被告对房子有平等处理权。
二、在离家出走后又给被告寄来一封赠予信,上面清楚写明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对此有赠与信为证。同时,在被告失踪的四年里,被告清偿了房子的所有贷款。因此,此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三、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回来后,既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也没有申请返还房屋,说明默认房子归被告所有。综上所述,房屋是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腾房,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代理人:年月日。
劳动仲裁代理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书写格式又比较规范,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仲裁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
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词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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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书写格式又比较规范,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仲裁员”。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词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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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告代理词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矛盾,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诉讼时效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证据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庭审中几位证人,其中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应该怎么样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律师回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
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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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代理词怎么书写的?
排除妨害代理词要写标题,要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案件的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情况,相关的法律依据,上诉的事实及理由,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代理词的书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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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扬___二终字第___号加工承揽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加工合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对黄勇、高金洪、管国平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巫玲建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一会儿说自己承包,一会儿说工程完工交给了汉梦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工,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塑钢门窗加工合同》的义务,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天宇公司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玻璃钢门的事宜,诉讼时效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玻璃钢门发票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按原则其应当向被上诉人开具发票。
庭审中4位证人,其中三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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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代理词应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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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广州市某某运动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某某分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2006)某法民一初子第某号]的代理人,贵院已分别于2006年12月19日和2007年5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本律师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书面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田径场地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2004年6月12日,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总包的某中学及某某中学田径场地施工工程,并签订 “田径场地施工合同”,被告是建设方中学的总承包方,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含有“塑胶场地铺设及维修”,可见,原告是有资质进行本案诉争工程施工的合法主体;该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分包行为不违反《国家建筑法》和我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二、
第三款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即使认定为合同无效,但由于该合同已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即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依法,该合同即使无效也并不影响原告方的工程款请求权利。且由于被告在本案诉争工程的投标时就邀请原告参与(请见被告在催款律师函“回函”第二页倒数
1、2行的自述),可见,被告是非常清楚原告有无资质的,如果认定原告无资质的话,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负相应责任。现在被告提出所谓的合同无效,纯属制造拒绝付款的借口,请贵院明察。
二、某中学田径场地工程已经顺利竣工且经验收合格为优良工程并已交付使用,原告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所有义务,被告应依法将所有工程款向原告付清。
原告于2004年8月24日进场施工球场塑胶跑道工程,并已于同年9月16日完工并已验收(这一点被告在针对原告发出的催款律师函回函和“答辩暨反诉状”中都予以了确认)。原告作为实际施工方代表被告会同校方、监理方共同在现场取样,依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将完工样品送往“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检验结论是“该样品按企业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具体请见“中心(体)字(2004)第50051032号”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2004年11月26日,被告作为施工方,会同侨中校方即建设方、工程设计方、工程监理方等各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均认定该工程已经合格并达到优良工程。可见,该工程已经完全合格验收。随后, 校方业已将球场投入使用至今。
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时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却在该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多后的原告要求付清工程欠款时才提出该所谓的质量问题,显然是被告为达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而制造的借口。何况,即使该工程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也依法属于工程完工后使用中的质量保修问题,不能构成被告拒付工程款的法定事由,而原告事实上也从未没有收到被告要求维修的通知。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建设单位要求增加了实际施工面积,即塑胶跑道由合同约定的272
2.35㎡增加为28
20.07㎡,人造草由15
1
8.47㎡增加为153
6.38㎡,地垫由37
6.14㎡减为298㎡,塑胶面层由5
1
1.80㎡增加为110
9.21㎡。结合贵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的“额外工程签证记录”,完全可认定我方主张的真实性。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侨中工程总造价应由原来的76380
3.13元增加至83570
7.02元,请贵院依法予以确认。
按照合同,该工程的70%的工程款584995元(=835707×70%)应在完工时(即2004年9月16日前)付清,余额工程款即250712元验收合格后在一年内(即2005年11月26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其中的28万元,显然构成逾期支付,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304995元(584995-280000)从2004年9月17日起计算违约金,250712元应从2005年11月27日起计算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要求直计至付清为止。
三、原告已经将某某中学田径场地PU球场面层工程顺利合格竣工,仅由于被告原铺设的沥青混凝土基础不合格的原因,造成原告施工工程出现问题,并导致该工程无法进行如期验收,责任完全在被告,并不在原告,有关责任应全部由被告负责。原告完成了全部施工,有权获得所有工程款。
1、学田径场地PU球场面层工程事件始末:
原告在接到施工令后于2004年6月21日进场施工,并已于同年7月25日全部完工(这一点被告在针对原告发出了催款律师函回函和“答辩暨反诉状”中也均予以了确认)。
2004年8月14日,贺校长、蒋校长、严主任,监理方彭工、于工,承建方即被告的郑工、小郑,施工方即原告对施工场地进行验收(这一点可参见原告的“单位施工日志”),但随即发现施工后的塑胶面层出现黑斑等现象(最后才查实是该场地的原沥青基础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的)。
校方及监理方在开始发现塑胶面层黑斑问题时,以为是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进行返工,但原告当即指出是原沥青基础层含油量过高,导致色斑、气泡现象,主要是在基础施工时所采用的沥青不是改性沥青,原因不在原告方,要返工必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当即向校方提交了10827
1.7元价格表(见原告同日即2004年8月14日提交的“场地维修材料价格表”证据),校方当即表示同意先补材料款
3.8万元,原告于是进行了
第一次返工,但由于没有解决沥青基础问题,返工显然是治标不治本,塑胶面层虽经修补仍然出现问题;于是,校方及监理方要求原告进行第二次返工,原告于2004年10月20日提交了11887
6.7元维修价格表,随之进行了第二次返工,但可想而知,同样问题仍然出现。由于之后就要进行校运会,校方强令原告必须进行第三次返工,但由于返工费用并不在合同约定的造价范围内,原告要求除非支付15万元,否则不同意再返工。在校方压力下,被告才于2004年11月6日另行支付了15万元(其中现金5万元,转帐10万元,被告提供的收费单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原告才于第二天又提交了11061
6.95元维修价格表,并进行了第三次返工。
但由于该场地有质量问题的原沥青基础没有铲除,无论怎样返工都无法阻止面层黑斑的产生。被告仍然坚持认为不是原沥青基础存在质量问题,反而认为是原告的施工存在问题,在原告三次返工无效后,认为原告已无法解决该质量问题。因此,从此抛开原告,在没有知会原告、也没有与原告协商并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是在2005年6月30日与“某某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签订整改施工合同,但该公司在开始施工后,发现“球场质量问题的原因与其原来分析的不一致”(请参见被告提供的证据11),于是自行退场。请贵院注意,该公司的退场其实正是大有玄机的,该公司原以为只是简单的面层铺设,当进场施工时发现原面层出现问题是因沥青基础质量问题导致,而在未铲除原沥青基础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将仍然无法避免导致出现面层问题,该公司为避免日后的无限纠葛,才明智地选择了宁愿放弃。
在该公司知难而退后,校方和监理方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2005年7月6日,校方、监理方召集被告召开会议(详见“例会纪要”,该会议没有知会原告),校方和监理方要求全部进行返工,不同意被告提出的两个大球场进行返工,两个小的球场进行局部处理的整改方案,要求铲除塑胶面层,对沥青基础进行检测。
于是,被告又于2005年8月12日与 “某某中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整改合同,中体公司随后进场,在未知会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全部铲除,进行了再一次的塑胶面层铺设。但是,中体公司在仅仅完成了半个球场的施工后,还是出现了面层黑斑等问题;
各方开始认识到可能确实原沥青基础有问题,于是,在校方、监理方的要求下,中体公司将其自己施工的塑胶面层再次铲除,在原来沥青基础上又铺设了3厘米厚的沥青混凝土基础,企图以此解决原沥青基础问题;之后,中体公司再铺设塑胶面层,但是,仍然出现以上质量问题。
在终于彻底明白确实是原沥青基础存在质量问题后,2005年10月8日,校方、监理方召集被告又一次召开会议(详见“例会纪要”,该会议仍然没有知会原告), “例会纪要”在“质量问题”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在PU塑胶清理后发现原沥青基础面返油,导致PU面起泡、退色、起皮和粘接不牢固等现象发生”。中体公司也提出,“在清洗时发现沥青混凝土有松散现象,达不到铺设板结层的条件”。监理方进一步指出,“经过几天的观察发现导致质量原因的还是沥青基础部分继续泛油”。科学馆旁边球场铺设的PU底胶出现了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是PU底胶与原沥青层不粘接,其主要原因是原沥青混凝土出现密实度不够,油脂较重,不具备铺设PU塑胶的条件,经现场分析原沥青是按道路沥青施工,原沥青混凝土达不到球场沥青的施工技术要求。中体公司技术人员现场鉴定不能继续施工,以免造成严重后果。校方随即要求将所有场地进行全部铲除,从基础到塑胶面全部重新做。中体公司进一步明确表示意见:以前铺设的沥青混凝土密实度不够,在沥青混凝土里面有杂物质主要是重油,在PU底胶铺设后原沥青混凝土与PU面层脱层,导致发生质量事故,并明确指出,“基层沥青不彻底处理,面层质量将无法保证”。 被告在各方压力下,终于表态同意,“将所有场地的沥青进行全部铲除重新铺设沥青,在铺设时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施工”。
但是,被告仍不死心,并没有即时将原沥青混凝土基础铲除,反而于2005年10月15日请“广州市某某区市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沥青混凝土基础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被告企图以此证明原沥青混凝土基础是合格的。
但是,校方和监理方这时早已经清楚原沥青基础的重大质量问题必须予以铲除才能根治,被告的所谓检测合格是针对沥青路面才适用的。在被告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后,2005年11月4日,校方、监理方召集被告又一次召开会议(这一次,在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原告意见的正确性后,终于邀请了原告方)。
在该“例会纪要”中,校方提出,分包单位(中体公司)之前“不铲除沥青基础加铺3CM沥青层”的施工方案不可行,在施工后又“出现了泛黑、起泡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即被告一方面坚持所谓“各场地的沥青混凝土层经过质检鉴定沥青基础达到要求,”但之后又不得不承认按中体公司的施工方案“在施工期间又出现了以前的质量问题,直接责任在于我们公司”。原告作为分包单位当时明确指出,“虽经过几次的整改但无法修补好PU气泡、泛黑,都是由原沥青层含油量过高,导致色斑、气泡现象。主要是在基础施工时所采用的沥青不是改性沥青”。另一分包单位中体公司又一次指出,“从检测的角度来看沥青的空隙率较大,空隙率控制在6%表面的密实度不够。球场出现泛油主要是含腊量高,没有采用合格的沥青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也进一步指出,“在铺设沥青完成后,经过检查后,从表面进行观察发现沥青基础还出现泛油现象,在PU底胶铺设完后,出现了泛黑气泡现象,无法满足PU塑胶层的铺设条件,要求将所有场地原沥青层铲除重新铺设沥青层”。直至该时,被告竟然还坚持认为还需要对基础部分进一步检测才能确定是否将基础沥青全部铲除重做。
直至此时,校方、监理方才彻底意识到确实是原来铺设的沥青混凝土基础不合格,必须将原沥青基础铲除进行再次施工才能最终解决问题。于是,在压力之下,被告终于不得不要求中体公司将原沥青混凝土基础全部铲除,又一次重新铺设了塑胶面层。至此,该工程才得以完工。
贵院在仔细阅读了解了以上整个纪中工程施工过程后,相信就可以很容易地作出以下基本判断:原告的塑胶面层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原告的施工样本已经经过“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格检验,达到了招标文件的合格检验要求),导致原告铺设的塑胶面层出现泛黑、起泡等表面质量问题,完全是因为原来铺设的沥青混凝土基础出现泛油,原沥青混凝土出现密实度不够,油脂较重,不具备铺设PU塑胶的条件所致。可见,就原告方而言,该纪中工程的施工工作已经完成,本来可以顺利进行竣工验收,并完全可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现仅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该工程无法进行如期验收,责任完全在被告,并不在原告,有关责任应全部由被告负责。原告有权获得所有工程款。
2、原告送检时有某某校方严主任和监理方彭工见证,并非单方送检,送检程序合法。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送检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依据证据规则应依法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
如同前一工程的验收程序一样,在纪中工程完工后,原告随即作为实际施工方代表被告会同校方严主任、监理方彭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共同取样(关于这一细节原告本已在调查取证申请书中申请贵院调查,但贵院并没能如期调取,开庭后经原告与监理方彭工联系,彭工表示如果前往调查核实,他将如实作证。为查清本案真相,原告要求贵院再次调查核实。依据证据规则,因原告在一审时已经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如果贵院没有依原告申请调查核实,原告仍然可以在二审阶段要求核实,属于新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共同封样,将样品送往“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验,“中心(体)字(2004)第5005103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按企业技术条件检验合格”。横向比较侨中工程的竣工验收过程就知道,侨中工程也正是以“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的。可见,该纪中工程也同样具备了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如无其它意外,纪中工程本也将象侨中工程那样如期验收合格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出示的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对确认其证明力。现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 证据原件并没有也无法提出异议,只是口头提出是单方送检,却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校方代表律师也只是表示不清楚,并没有否认三方送检的真实性。况且,被告虽然提出是单方送检,但此前从未向原告提出过任何异议,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也没有向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塑胶面层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依理依法,贵院都可径直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3、被告再行聘请的施工方中体公司的反复施工过程事实上已可清楚的表明原沥青基础存在质量问题。
提请特别注意中体公司的施工过程:在未铲除原沥青基础时,先将原告的塑胶面层铲除重新铺设塑胶面层,仍出现问题,之后再行铲除中体公司施工的塑胶面层,在原来沥青基础上又铺设3厘米厚的沥青混凝土基础,再进行铺设塑胶面层,仍然出现问题。
以上施工过程和出现的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包括被告在内的各方确认(详见贵院调取的三次“会议纪要”内容及有被告、校方、监理方盖章确认的“球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说明”),原沥青基础存在质量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
4、被告在2007年1月14日提交的因(2007)某法民一初字第4号工程款纠纷一案而要求与本案合并审理的“申请合并或中止审理书”中,对以上中体公司的施工过程及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之所以会出现变黑、起泡等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自认,被告明确表明“当上述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初步检查时,即发现PU塑胶面层变黑、起泡、脱层、开裂等质量问题。经久鑫公司三次整改,再经中体公司再行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为此,建设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多次组织现场勘验和召开协调会,PU塑胶面层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最后结论是沥青基础混凝土基础含油量过高而出现泛油,加上沥青的空隙率较大,导致不能满足塑胶铺设条件,PU塑胶面层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因此产生的”。
可见,被告已经明确自认了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出现质量问题并非原告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原沥青基础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
5、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原沥青基础合格的义务,而被告提供的所谓检测报告并非招投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检测机构作出的,且仅仅能证明原沥青基层是适用于路面,并不能证明其原沥青基础质量合格,且该沥青基础工程至今没有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因此,被告不能证明其原沥青基础没有质量问题,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沥青基础是被告分包给本案第三人某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该工程至今没有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被告为了证明其沥青基础质量合格,提供了一份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并以该检测报告结果是合格为由认为其原沥青基础是合格的。但是,很显然,这次检测是不能作为认定该沥青混凝土基础是否合格的标准的。因为,该检测机构仅仅具有“市政建筑工程”的检测资格,其检测对象也仅限于沥青路面,其检测标准更明确表明仅仅是《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也就是说,该检测只能证明该沥青混凝土基础适用于沥青路面,但并不能证明适合于本工程的球场要求。
按照施工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田径场必须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第4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体育设施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以国家体育总局验收文件为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而被告聘请的所谓检测机构根本不是国家体育总局的检测机构,可见,该所谓检测是不能作为被告原沥青混凝土基础合格的标准的。
而原告的全程施工过程均是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进行的,施工材料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且是经过监理方审核确认才进场的,施工完毕之后还获得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合格检验。
可见,原告有合格的检验报告证明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工程是质量完全合格的。而被告却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原沥青混凝土基础合格。被告主张原告的塑胶面层有质量问题,虽然对原告的检测报告提出口头异议,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原告检测报告违法,也没有向申请对其原沥青基础和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提出质量鉴定,被告未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鉴定申请,依法应视为其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由于原沥青基础和原告施工的塑胶面层均是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铲除的,其无法提供鉴定材料的责任也应由其自负,一切法律后果皆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被告既然已事实上自行将原沥青基础铲除,又不能证明其原沥青基础没有质量问题,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6、原告的三次返工事实已经得到各方确认,该三次返工产生的工程款应视为额外增加的工程款,被告应另行支付。被告认为该三次返工属于保修因而无需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分别于2004年8月14日、10月20日及11月7进行了三次返工花费工程款33776
5.35元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予以了确认,该三次返工产生的工程款应视为额外增加的工程款,被告应另行支付。但却认为该三次返工属于保修,因而不需要支付工程款。
原告认为,如上所述,如果不是被告的原沥青基础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已获得合格质量报告的塑胶工程本可如期验收合格。如果不是其沥青基础含油量过高,导致塑胶面层出现气泡、色斑现象,原告的塑胶面层根本无需返工维修。可见,原告的返工完全是被告造成的,被告应如数支付全部返工工程款。
现原告仅仅支付了返工维修款33776
5.35元中的15万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由于该款的支付是在第三次返工的前一天即2004年11月6日支付的,且是在校方、监理方的压力下才支付的,当时有2004年1月6日上午11点的会议纪要可以证实。开庭后经原告与监理方彭工联系,彭工表示如果前往调查核实,他将如实提供证据证实。为查清本案真相,使本案得到真正公平、公正的审理,原告恳请贵院再次调查核实。
7、纪中工程原合同总造价为76380
3.13元,加上三次返工工程款33776
5.35元,实际总造价为110156
8.4元,现双方确认被告仅仅支付了其中的53万元,未付工程款应为57156
8.4元。
按照合同,该工程的合同总造价70%的工程款53466
2.19元(=76380
3.13×70%)应在完工时(即验收日2004年8月14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38万元;合同造价余额工程款即229140.94元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即2005年8月14日前,因2004年8月14日验收当日如非被告沥青基础问题,原告施工工程已于当日合格验收)付清;现被告以上欠款至今未付,显然构成逾期支付,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5466
2.19元(53466
2.19-380000)从2004年8月15日起计算违约金,229140.94元应从2005年8月14日起计算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要求直计至付清为止。
三次返工额外增加的工程款共33776
5.35元,被告仅仅支付其中的15万元,余额18776
5.35元返工工程款本应在原告最后一次返工完成后即2004年11月7日前付清,现被告至今未付,显然构成逾期支付,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8776
5.35元从2004年11月8日起计算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要求直计至付清为止。
综上可见,原告施工的侨中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有权获得侨中工程的全部工程款。
原告施工的纪中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取得合格的验收文件,达到了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本可以顺利进行竣工验收,现仅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该工程无法进行如期验收,责任完全在被告,并不在原告,有关责任应全部由被告负责。原告有权获得纪中工程的所有工程款。 三次返工是被告原因造成,应依法属于额外增加的工程款,被告亦应如数支付。
被告提出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贵院仔细参阅并采纳,谢谢。
此致
原告:广州市某某运动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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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答辩词怎么写?
解除买卖合同答辩词应该写一下标题形式或者是民事方面的答辩状,然后答辩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信息,民族籍贯等都需要写清楚,如果存在代理人代理人的最基本信息也需要阐述清楚,紧接着就是答辩的事由针对着对方的起诉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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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要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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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要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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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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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撤销劳动仲裁代理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书写格式又比较规范,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仲裁员”。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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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词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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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词怎么写?
首部。1、标题。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代理词”。2、称谓。顶格写合议庭组成人员。3、前言。正文。1、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2、作为被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尾部。1、结束语。代理人总结发言,提出对本案的看法和结论性意见。应做到概括有力,简洁明晰。2、代理词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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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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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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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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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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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第一次起诉离婚代理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书的格式大概是一致的,分为三部分,首部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信息,正文内容应该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结尾是人、时间、受理。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区人民
____年__月__日
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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