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出具该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些损失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责任。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就不能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税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优惠,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犯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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