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与隐名委托的区别包括什么?
隐名代理指中被代理人隐藏自己的名字,直接让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签订合同,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两者在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上并不一样,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责任也不同、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也不一样,且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4.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5.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成立了委托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对行纪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四)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规则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五)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六)行纪人直接与委托人进行商品交易的规则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七)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权利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八)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由行经人(信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隐名代理,是指当事人一主依照代理权,以自已的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却归属于委托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都是基于委托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是存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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