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撒销土地使用证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
4、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5、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二、土地使用证办理需要多少钱
1、假如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缴纳按评估价40%出让金,评估费、测绘费、登记费按不同的用地面积收取。交易服务费600元、证书费20元,印花税票5元。
2、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出让性质的,则除出让金部分不用缴交外,其他收费同上。
三、土地使用证如何补办
1、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为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审查标准:
补证事实依据清楚合法,符合补证登记要求。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市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国家依法要求进行撤销的,会根据当事人的情况给与补偿。不管任何人还是任何组织进行使用土地,都是要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一般只要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土地局都会进行批准。批准之后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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