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续期的肯定是需要交费的。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的是有限期的制度,到期之后续期需要缴纳费用。但并不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大多数的省份很有可能还是会和房地产税结合起来考虑续期费的。而且,从上到下缺乏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依据,到期后不申请续期几乎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问题,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点,并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证、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计算。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可有三种情况: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该出让的土地,则该土地使用权就应由国家无偿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当由国家无偿收回。
3、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是住宅土地的会自动续期。如果是其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如果到期没有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继续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国家将会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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