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的条款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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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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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不成立的条款依据是《民法典》。合同属于双方的一项具有法律效用力的约定,所以在订立上也需要有两方来进行,只有一方则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除此之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双方都同意合同内容,并且在有公证人的情况下完成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
合同不成立的条款依据是什么?

一、合同不成立的条款依据是什么?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合同不成立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更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在债权法上当事人间并非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在合同订立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此 可见,在订立合同中,假使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则当事人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主要 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情况主要包括合同内容不合法以及合同签订方不合法这两种情况。合同属于两方的签订行为,需要双方都对合同内容进行认可,一方不认可则合同不成立。除此之外合同的签订内容还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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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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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简易程序,从其最普遍的意义上来看,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定程序。简易程序只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若从诉讼过程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简易侦查程序、简易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简易救济程序等。而人们通常所说的简易程序,一般主要是指简易审判程序。设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降低经济成本而采取的必要步骤。但诉讼效益的提高并不是简易程序建立的唯一基础,简易程序还具有一些特有功能。建立简易程序,可以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普通诉讼朝着正当化方向改革的努力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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