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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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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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全日制学生是属于不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一般是不能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但也不能否定如果已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
全日制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一、全日制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全日制在校生具有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也是可以被认定的;

首先,入职单位时已年满16周岁,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则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参与工作的目的,在校大学生到单位参加工作主要有三种目的:其一是勤工助学,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其二是实习,指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不以提供劳动力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为目的。实习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仅根据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或补贴。其三是就业,指已完成学业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提前进入单位,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的,从事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以上三种目的中,仅有第三种目的进入单位工作的,才能认定为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在校大学生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就业为目的入职单位,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报酬的,才能认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综合上面所说的,全日制学生是不适合签订劳动合同的,而且双方也不会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也是不能无故的认定此合同无效,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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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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