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日制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全日制在校生具有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也是可以被认定的;
首先,入职单位时已年满16周岁,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则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参与工作的目的,在校大学生到单位参加工作主要有三种目的:其一是勤工助学,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其二是实习,指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不以提供劳动力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为目的。实习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仅根据需要支付必要的费用或补贴。其三是就业,指已完成学业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提前进入单位,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的,从事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以上三种目的中,仅有第三种目的进入单位工作的,才能认定为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在校大学生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就业为目的入职单位,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报酬的,才能认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综合上面所说的,全日制学生是不适合签订劳动合同的,而且双方也不会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也是不能无故的认定此合同无效,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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