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谈不拢,征收方威胁不拆我的房子了,真会这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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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形发生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里并没有给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方式的选择权。
房屋拆迁补偿谈不拢,征收方威胁不拆我的房子了,真会这样吗?

近日笔者在某地开庭,诉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即要求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县政府工作人员说,什么时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的行政权力,被征收人和法院无权干涉。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不得不提很多被征收人的担忧:万一我维权了,会不会把政府惹恼了,不用我的地了,不拆我的房子了,那我不就虾米了吗?

其实被征收人的担忧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言论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政府是否有权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否有权决定不拆房子了?

我们一直强调,房屋的存在是当事人维权协商的重要筹码,我们很多的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方式保住房屋,不能让房屋被“合法”地拆除。

然而,不少征收工作人员会通过所谓不签字就不拆你的房子的言论威胁当事人。

事实上,也不可避免地,在个别地区,由于政府资金短缺、工期拖延甚至个别领导贪腐等原因,造成征收进程耽搁,政府就有意无意撂下一些维权户,让其在拆迁范围内自生自灭,于是便出现了新闻报道中的十年钉子户等情形。

在此,在明律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政府这样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首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形发生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里并没有给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方式的选择权。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而拆或者不拆的决定权并不在政府,而在于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情形符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就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即征收房屋需要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

例如,对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棚户区改造,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拖延申请强制执行,显然就会使得房屋的严重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使得征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得不到保障。

这显然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三,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收行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而,对于征收项目的推进也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执行依法经地方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行为,是在履行其宪法规定的行政职责。

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拖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拖延拆迁进程,显然是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表现。

综上,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征收工作人员所威胁的不签字就不拆你的房子这样的话,大家基本可以不用理会。

拆除房屋是他们的职责,而不是他们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的权力。

即使真停止征收,那也是违法的,更何况,行政机关的征收项目早就规划好了,调整变更规划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远远超出解决几户被征收人的问题很多,这是行政机关所不愿看到的。

想拆就拆,想不拆就不拆,如此任性的权力,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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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拆迁协议没谈拢,拆迁办会强行拆除销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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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与政府无法达成协议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如不服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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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房屋拆迁谈判,谈不拢,需要了解司法拆迁的构成
[律师回复]
一、找准目标,合理定位
这是谈判的最基础工作,恰又是难度最大的一件事,要求过高,脱离实际,必将适得其反要求过低,担心吃亏还被别人笑。所以,选则一个最好方案和底线很关键,这就看被拆迁人是否熟悉拆迁法律和房屋评估知识,如房产为居住,市场价值50万,加上搬迁费、过渡费等55万,这就是谈判尺码,上下浮动,货币补偿或价值相等的房产调换均可。对于一些复杂的,如面积争议、住改商价值认定、违章建筑等问题尽量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认识追求更大利益,适当时候再让步靠笼。
二、谈判中要善于倾听、分析和判断
因为谈判中要有一半左右的时间要听对方说话。常言说锣鼓听声,听话听音。会不会倾听?能不能听出对方的音?听了能不能做出正确地分析和判断?能不能找出对方的软筋或破绽?从而拿出应对的策略,这些都是能不能实现谈判目的的关键。所以,高-明谈判者不仅善于倾听,还善于在不显山露水的情形下,启发对方多多地说。详细地说。最好把他们要说的话、想说的话尽量地都说出来。在对方说的时候,不要打断对方,不要怕冷场。在对方有一种言多有失的警觉时,要尽力地谆谆善诱。还要尽量判断出对方真实意图和水份。然后根据自己方面的原则立场,拿出一套应对的谋略。同时,还要随着对方策略的转换而转换,或者是设法把对方思路引向自己的策略中来。这样才能谈笑风声之中,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三、抓住拆迁人心理谈判
拆迁人尤其是商业开发的拆迁,他们希望被拆迁人早日拆迁,不愿作过多纠缠,通常在非原则性问题上,还是愿意让步,所以灵活掌握谈判中让步和坚持的火候。就像琴弦一样,松了弹不成曲子,紧了就会拉断。有些被拆迁人提出不满足要求就是不拆,一拖再拖,非要逼拆迁人动用政府力量达到拆迁目的,搞的双方都付出代价,何苦呢?
四、抓住拆迁人弱点谈判
拆迁人有时自己都不知错在何处,如主体不符、许可证不合法、评估程序违法等,其惧怕一旦败诉,整个拆迁损失极大,于是,在你点出它破绽与弱点时,往往会使谈判利益增大。
关于房屋拆迁赔偿谈判的开局
1、提出高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一定注意不要让对方认为你是在满天要价。
2、避免对抗性的拆迁补偿谈判,千万不要在谈判刚开始就和拆迁人争辩,产生敌对情绪,这样只会导致对抗,致使谈判不能正常进行下去。
3、作为被拆迁人最好不要接受拆迁人第一次拆迁补偿报价,除非你拿到了一份合法的、完整的评估报告。如果不假思索的就答应对方的第一次报价,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对方产生两种反应:我们本来可以做的更好,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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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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