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拆迁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你至少享有这6大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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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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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补办手续的请求权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设都必须要采取强制拆除的手段。二、对限拆决定的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建造者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时,违法建设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提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等相应的救济性权利。
房屋遇拆迁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你至少享有这6大权利!

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被拆迁人的房屋就会因或者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房审批手续、或者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因,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这就是所谓的“无拆迁,不违建”的情形。

当被拆迁人看到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时,心里都是恐慌的。

因为大家都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是不能给予补偿的。

此时,征收方会适时抛出橄榄枝:只要你尽快签署补偿协议,我们会给你一些补偿,否则,就给你强制拆除,到时候你一分钱也拿不到……很多被拆迁人,在这种萝卜和大棒并举的手段下,忍痛将房屋交付拆除,获得的补偿可以说是惨不忍睹。

难道说,房屋没有审批手续,被征收人就没有任何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涉案房屋确系违法建筑,违建的建造者依然享有下列6大权利:

一、申请补办手续的请求权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设都必须要采取强制拆除的手段。

违法建设一般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对于程序违建的房屋,建造者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并补缴相应税费、罚款后,将自己的房屋登记为合法建筑,并且在拆迁时按照合法房屋获得补偿安置。

因此,建造者应该享有对于手续不齐全房屋的补办手续的申请权,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补办房屋建设所需的手续。

二、对限拆决定的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建造者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时,违法建设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提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等相应的救济性权利。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也就是说,房屋被认定违建了,并不意味着房子保不住了,更不意味着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了。

通过正当的行使权利,你的房屋就有获得柳暗花明的机会。

三、强制拆除时应保护建造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即使房屋属于违建,也不是说拆就拆,想怎么拆就怎么拆的。

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者要对于房屋内的财产和居住者的生命权及人身权保持最基本的尊重。

不能说要进行强制拆除了, 就可以无视居住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做现场清理,不通知房屋权利人将财产搬离或者按程序取出并提存,就径行将房屋拆除,任由居住人的财产被毁损。

如果执法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意味着他的强拆行为违法,对于给居住人造成的损失,就负有国家赔偿的义务。

四、建造者享有被拆除的建筑材料的处置权如果房屋由建造者自行拆除,拆下来的建筑材料当然可以自行处置。

而对于强制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也应当允许建造者取走。

因为行政处罚要求拆除的是建筑物本身,而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仍然归建造者合法所有,并没有发生转移,除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是没收的处罚决定,或者建造者明确表示抛弃违法建设的建筑材料。

五、建造者享有不被停水、停电、停气的权利在违法建设的拆除中。

各地经常发生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逼走住户的情形,这种做法侵害了住户的生存权,也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严禁“五断”是文明执法的要求,也符合公权力行使不能以过度伤害公民权利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要求。

六、住房困难的违建建造者有获得救济权。

由于我国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很多,除了恶意违建追求高额补偿或者具有多次违建的恶劣情形外,很多建造者确实存在经济条件差,居住生活困难的客观情况,譬如早年间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中围着树盖房的张大民一家。

对于该部分人群,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一拆了之,而是应该从保证公民居住权的角度出发,为其提供居住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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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能给予拆迁补偿,也就是说建筑违章,但建筑材料是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既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因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2、建筑违章但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或产权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因拆迁造成土地使用收益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 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3、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 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 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人仍要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依法拆迁,应当给付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拆迁赔偿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本文的拆迁赔偿仅限于讨论对违章建筑人的拆迁赔偿。 5、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转化的违章建筑的特殊情况。 所谓转化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因为超过批准期限,由临时建筑转化成的违章建筑。转化的违章建筑和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的区分点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为合法建筑,超过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为违章建筑。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转化的违章建筑,在拆除时,都不予补偿。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不可抗力阻碍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 (二)临时建筑不被拆除是为了保护另外一个更大的利益,致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补偿违章建筑人。 比如,违章建筑的承租人履行了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仍然对其承租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不知情,拆迁人如果拆除该违章建筑,应当依法对该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任何人不应当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丧失其合法权益。拆迁人不能由于违章建筑人的过错拒绝对对违章建筑使用人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能享受什么待遇,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5-6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普通人是一样的,若您已经满足养老金领取的条件,退休后可前往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可以领多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之前是统一的120个月,目前50岁为195个月、55岁为170个月、60岁为139个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养老金怎么领取养老金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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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缴范围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2.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3.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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