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维权最大原则:看好你的房屋,比什么都重要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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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守房原则一:明确拆迁项目所处阶段,适时调整节奏,守房原则二:贵重物品尽量搬出,老弱病残切勿留守,守房原则三:及时了解涉案项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守房原则四:切勿落入刑事责任陷阱。
房屋征收维权最大原则:看好你的房屋,比什么都重要

近日,在明拆迁律师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某村为建设“村民活动站”一类的公共服务房屋,竟直接将一户年老村民的住宅房屋拆除

而经了解,这一拆除房屋行为并不涉及土地征收,也没人与这位村民签订任何协议,村民的房屋等于是被以民事侵权行为直接推平了。

而在征收拆迁维权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守房,只有守住自己的房屋,才有协商、谈判的筹码。

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依法守房呢?

守房原则一:明确拆迁项目所处阶段,适时调整节奏

拆迁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遭遇违法强拆、偷拆、误拆甚至帮拆的危险系数也不同。

通常而言,越往后拖,遭强拆的几率会越高,尤其是在征收方急于用地的情况下。

若涉案项目尚处于启动初期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或征地告知阶段,房屋直接遭强拆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而倘若被征收人在多数街坊、邻居均已签约搬家的情况下仍暂时拒签协议,那么此时的强拆风险无疑是最高的。

不过凡事无绝对,在最高院再审的许水云案中,当地政府就是在连房屋征收决定都未依法公告的情况之下直接将其房屋强拆的,可以说是极为严重、过分的程序违法了。

守房原则二:贵重物品尽量搬出,老弱病残切勿留守

众所周知,房屋一旦突遭强拆,室内物品想得以保全是非常困难的。

那么对于诸如珠宝古玩之类的贵重物品,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征收项目启动后尽早将其搬离。

须知,征收是一种开弓没有回头箭的行政活动,早早晚晚你的房屋都是要被依法拆除的,故先尽量搬一些东西走对被征收人而言有益无害。

若等到强拆人员上门,贵重物品遭埋压毁损甚至抢掠,再想指着《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去强调“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过于理想化的了。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守房的人选。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习惯于将老弱妇孺留在家中,这无疑是风险极大的。

强拆人员的挖掘机并不认人,在混乱中出现各种危险的可能性都存在,“以命相拼”是绝对不值得提倡的。

理智的被拆迁人一定不可将守房的重任教给家中的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而要由头脑清醒、遇事不慌的成年人来应对。

守房原则三:及时了解涉案项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本文导读中提及的情形,由于当事人对强拆的突袭完全没有准备,也没能固定下任何证据,以致于事后的维权可谓困难重重,在确认强拆行为主体上都要费好大功夫。

故此,及时了解涉案项目的基本情况,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第一时间仔细研读张贴出来的各种与项目有关的公告、通知是十分必要的。

这些都可能为日后强拆发生时确定强拆主体提供帮助,更能让被征收人明晰自己将面临的是何种“拆房”——征收?协议拆迁?腾退?棚改?拆违?拆危?还是其他什么名义。

守房原则四:切勿落入刑事责任陷阱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你怎么守房,如何坚决,都切不可因为守房而让自己落入违法犯罪的陷阱之中。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选择了煤气罐、金属农具等具有相当杀伤力的工具进行守房,其后果很可能不堪设想。

范木根、丁汉忠等的遭遇绝不能再上演,否则征地拆迁所带给被征收人的伤痛,就实在太过于沉痛了。

总之,守房是一个“尽力而为”的事情。

对于合法的房屋,实在守不住就算了,违法强拆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自己的补偿权益也有望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而得以大部分的实现。

其中的“度”,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仔细拿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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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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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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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停水停电如何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停水停电停气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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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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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房屋征收法定条件
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
第八、第九条确定
1、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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