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拆违通告,告知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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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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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凡是用一小张A4纸,甚至更不规范的纸张张贴的,当事人需警惕。其二,凡是只有“告知书”“通知”这种三两个字的标题、抬头的,当事人需警惕。其三,凡是尾部没有加盖公章的此类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其四,文书中没有明确相对人的履行期限或干脆不给期限的,涉嫌违法。
属于拆违通告,告知的有哪些

在轰轰烈烈的拆除违建行动中,最常见到的莫过于各种被张贴在墙上、门上或直接发放入户的名为“通知、告知、通告”一类的文书,可以说是大小不一、形状各异、内容不尽相同。

面对着有的是一大张布告,有的就一张A4纸大小的此类文书,房屋的建造者和使用者必然心存疑惑:这些东西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就凭这么一小张纸,就能把我的房屋拆除吗?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就从最简单的形式层面为大家解析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

对此,在明拆迁律师认为,姑且不论这些被到处张贴的文件的内容本身法律效力如何,单从普通老百姓一眼就能看清楚的形式、样貌层面,其是否有效力就可见一斑。

其一,凡是用一小张A4纸,甚至更不规范的纸张张贴的,当事人需警惕。

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公告、征地公告这类文件应当都很熟悉了。

通常而言,那都是用一大张纸来印制、张贴,并且纸张质量都比较结实、耐用。

因为公告、通知的目的是广而告之,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法理上讲,在其所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是必须始终完整的保留在其所张贴的位置的。

试想,倘若行政机关随便找一张纸一贴,风吹日晒雨淋之下没3天通知就“自然灭失”了,这是不可以的事情,行政机关就需要再派人贴一次。

故此,当事人需要明白的是,通知、告知的基本要求,就在于足够清晰、醒目,能够让行政相对人不费力的看到。

实践中,那种弄得像一张治性病的小广告一样的通知、公告,是不够规范、合理的。

当事人若看到这样的文件,就需要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多打上一个问号了。

我们不敢说这样的就都不合法或者没有法律效力,但至少绝大部分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会长得这么寒酸。

其二,凡是只有“告知书”“通知”这种三两个字的标题、抬头的,当事人需警惕。

这个道理也很简单:这种标题、抬头的写法就不符合行政机关写作公文的规范。

被征收人群体对于判决书裁定书都很熟悉了,哪个法院的此类文书会就写个“判决书”三个字呢?显然不会。

告知书,是什么性质的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还是责令限期关闭、停产的通知?这应当在标题中醒目的写明。

当标题存在这种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形时,对于其接下来正文部分的合法、合理性,当事人就该多一个心眼了。

其三,凡是尾部没有加盖公章的此类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原则上讲,对这类文件是可以直接无视的。

张三、李四、王麻子随便弄张纸一打印,也能弄出一份落款为__人民政府的通知、公告,然而很遗憾,这是管不了用的。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浅显的道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不明白,贴出的通知五花八门但就是没盖章。

那么一旦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行政行为,其就要面临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指控了。

其四,文书中没有明确相对人的履行期限或干脆不给期限的,涉嫌违法

通常而言,对于各种“责令”打头的文件,的确没有法定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做法也是千奇百怪——有半年多没动静的,也有当天贴了第二天就来执行的。

需要指出的是,没期限至少属于文件内容不全面、不规范,因为很多文件的名头就叫“责令限期”什么什么,限了期又没期,这是自相矛盾。

对于这样的文件的合法性,当事人要予以细致审查,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另外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那些在查处违建领域以各种特殊原因要求在几个小时甚至多少分钟之内履行义务的文件、通知,原则上相对人有权拒绝。

因为这是严重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

如果行政机关据此进一步当场采取措施,那么相对人应当坚决报警并进行取证,为日后的维权保留证据

预留期限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几个小时这种情况则完全剥夺了这种权利,是背离行政法治精神的。

其五,对于应当依法送达给特定相对人的文件没有送达而直接公开张贴的,构成程序违法。

譬如大家最熟悉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催告书》,其内容都是针对某一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而不能是一份文书管一大片的性质。

那么对于这类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合法送达就是其必经的法定程序。

实践中,在送达这个环节出现程序违法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有的行政机关误以为贴门上就叫“留置送达”,有的既没有叫见证人也没有进行留置过程的录像,还有的干脆把文件送达给了与受送达人不相干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员……这些状况的出现都是未来相对人依法维权时的有利因素,需要在提起程序时加以重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违建”的建造者、使用者的是,政府对违建的认定、处罚必须程序合法,实体事实正确,才能实施行政强拆、强制迁出房屋。

否则,当事人有权对上门的人员说“不”,并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仅就一份“通知”“告知”文件,政府便不得任性、肆意,这体现了法律对强大公权力的足够压制,是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反映。

而无论你所见到、收到的文件有多么的简陋、不堪入目,你都绝不可以坐视不管或直接将其扔进废纸篓里回屋睡大觉,而是要及时行动起来,考虑如何维权,如何有序应对。

毕竟,对于手握强大公权力的行政机关而言,通知、告知并不是其最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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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没有经过审批程序,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属于违建,不仅没有拆迁补偿,还应当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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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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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迁后补偿,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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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拆迁中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拆迁,应该怎么维权 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如果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的暴力手段进行征收的,是属于违法征收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报警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生农村征地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提起行政诉讼,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提讼。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拆迁中断水断电的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拆迁
[律师回复] 拆迁中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拆迁,应该怎么维权 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如果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的暴力手段进行征收的,是属于违法征收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报警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生农村征地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提起行政诉讼,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提讼。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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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拆违通知、告知、通告,长什么样才对?
其一,凡是用一小张A4纸,甚至更不规范的纸张张贴的,当事人需警惕。其二,凡是只有“告知书”“通知”这种三两个字的标题、抬头的,当事人需警惕。其三,凡是尾部没有加盖公章的此类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其四,文书中没有明确相对人的履行期限或干脆不给期限的,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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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被强制拆除,是属于违法行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现已取消。 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申请,由人民实施的强迁。 目前行政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未经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因此,被拆迁人切不可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拆迁就合法的言论,在遭遇除司法之外的其他非法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报警,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代理诉讼。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未供即用房屋拆迁是否属不属于违法占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二、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
房屋拆迁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拆迁?
[律师回复] 拆迁中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拆迁,应该怎么维权 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如果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的暴力手段进行征收的,是属于违法征收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报警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生农村征地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提起行政诉讼,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提讼。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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