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双方必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三点精神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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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征迁双方必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三点精神

走的路多了,难免忘记起点。做的事多了,容易忘记初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如此。伴随着经济发展,各地用地需求增大,征地拆迁在最近10年间已经走上一个顶峰阶段。项目建设、旧城改造、新城规划,各地大拆大建的现象体现了我国经济最活跃的内在本质。征迁矛盾始终是这些年来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应当和谐共赢经济发展红利,不应对立矛盾

征收方和拆迁户的各自利益诉求,其实是对立而有统一的。征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方式。拆迁户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也不应是被动的一方,更不应是利益受损的一方,而应当是积极配合的一方,是获得共同发展、共享经济红利的一方。

征收能让被征收人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至少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最终反哺一方百姓,这才是征收本来的样子。征迁双方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不应当是矛盾的,共建共享美好乡村和宜居城市。

制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三点精神

因此,我们今天一起来回顾下,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三点精神,为我们当下的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做一些参考。

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经济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

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

回顾十年来的征地拆迁工作,我们有没有做到这一点?需要各地征收方深入思考。

十年来征地拆迁走上高峰阶段,这些热点问题应科学应对

如同开篇所说,征地拆迁在最近10年间已经走上一个相对高峰阶段,大拆大建层出不穷。这既是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也必须客观认识到由此可能产生的征迁矛盾。包括失地农民、耕地红线保护、强制拆迁、拆迁权益侵害等热点问题,必须科学正视和解决。

这些年来,我们从新闻上看到了太多的征迁矛盾事件,被征收人整体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很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征收方乱作为、随意压低补偿、不按拆迁法法规办事的情形并不少见。

站在拆迁律师的角度看,我们办过很多征地拆迁案件,几乎见到了各种拆迁乱像,一些当事人甚至因拆迁而降低了原有生活水平,比如300多平的房屋补偿完,只够到周边买一百平左右的房屋;上百亩的养殖场拆迁,补偿后还不够投入成本;好好的房屋被划进棚改,强行压低补偿;数百亩土地被以租代征,几年后连租金也收不上来。诸如此类,并不少。

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催生了拆迁律师!更加不能忘记拆迁的初衷

近年来,法律行业专门细分出了征地拆迁法律咨询服务,甚至出现了拆迁律师这样的专业服务律师。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些矛盾的出现,就不会出现拆迁律师的职业。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征地拆迁领域的现状——征迁矛盾的突出。

不论是从征收方来看,还是从法律上看,征地拆迁都应当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不应牺牲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征收方也开始注重法律风险预防,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入驻。

从被征收人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各地征迁消息也是互联互通,学习拆迁法律知识也更容易了,对于土地和房屋合法权益的诉求和维护的意识已经显著增强。这从最高院前段时间发布的征收拆迁领域诉讼案件增多的数据也能看出来。

征地拆迁的本来样子应该是这样的:法制拆迁、阳光拆迁、公平拆迁、互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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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无法统一规定;

二,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

三,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酌定。[4]但该解释确定了6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因素和其他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与其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得充分考虑到。
1、主体的特定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特指。
2、行为的法定性。离婚精神损害中,有过错的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就是四类法定行为,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客体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而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4、义务的人身依附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具有广泛性,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过错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的结束。而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了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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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的具体情形不同,无法统一规定;

二,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

三,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酌定。[4]但该解释确定了6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因素和其他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与其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得充分考虑到。
1、主体的特定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特指。
2、行为的法定性。离婚精神损害中,有过错的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就是四类法定行为,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客体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而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4、义务的人身依附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具有广泛性,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过错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的结束。而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了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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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规案例:因工作压力导致精神病是不是工伤
[律师回复] 不是工伤。r精神病不是法定职业病,并非是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的精神病,不能认定为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规案例:因工作压力导致精神病是不是工伤
[律师回复] 不是工伤。r精神病不是法定职业病,并非是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的精神病,不能认定为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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