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知道的维权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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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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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裁定非诉执行。因此及时提起程序阻却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绝没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余地。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知道的维权方法。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决定是一份对于被征收人最终获取补偿数额极为重要的文书,也是征收维权的重要“节点”和风向标。

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临近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项目,也适用起了“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来。

那么,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该如何理解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性质呢?收到了补偿决定,又该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来让维权博弈持续下去呢?

问题一:何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形,一是最常见的,即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二是相对少见的,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此时,为避免项目工期因此而无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决定来向前推进程序。

也就是说,补偿决定在征收过程中未必会出现,而征收决定则是一定要有的。

只有在协商谈判迟迟无法破局的情况下,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才会粉墨登场。

问题二:谁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答案是清楚的,即法条中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以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

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审查作出机关是必要的。

问题三:补偿决定的内容都应包括哪些?

根据《条例》第25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据此,补偿决定中必须包括上述详细、具体的内容。

实践中,一些地方直接往被征收人门上贴的补偿决定就是简单的“一张纸”,很多信息都很模糊、含混,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公平,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做的事情。

补偿决定并不是“有”了就能发挥进逼强拆的功效,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问题四:补偿决定的内容是否是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

答案是否定的!前述《条例》中明确规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也就是说,某一户拿了多少补偿,多大面积的房子多少套、多少钱,都是要面向整个征收范围予以信息公开的。

征收是牵涉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每户的补偿情况均关乎“公款”的使用问题,因此不容许秘密操作。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被征收人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原则上是有权申请公开街坊、邻居或同村村民的补偿安置情况的,并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当然,实践中这类信息公开申请往往会遭遇比较大的阻力,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都有待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复议、诉讼途径的专业操作与博弈。

问题五: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很简单,复议或者诉讼。

《条例》第31条规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裁定非诉执行。

据此,及时提起程序阻却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绝没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余地!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稀里糊涂就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程序的期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才想起来要维权,局面就会变得极为被动、不利。

粗暴一点的讲,如果补偿决定打不掉,房屋遭强拆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问题六: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关系是?

从法理上讲,有关系。

没有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但就复杂的现实层面而言,征收决定即使“有毛病”,照样能产出“没毛病”的征收补偿决定来!被征收人一定不可以想当然的认为二者存在什么必然关联,更不要因任何原因而对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无动于衷。

须知,即使这份补偿决定违法得很彻底,那也是要经过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的审查后才能被法律确认的事情,不能说我觉得它违法了它就是违法了,从来也不能这样认识问题。

简言之,就那不起眼的“一张纸”,内容也不全送达方式也不对,就能导致你的房子被拆。

问题七:补偿决定和集体土地征收有关系么?

答没关系的,是学院派;答“不好说”的,是实务派。

对于老百姓而言,学院与否几乎毫无意义,实务才是重要的。

如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各种程序“混用”的情况十分普遍,所有的“本本”在这里都是失效的,国务院的文件还不如某个村集体的文件管用。

因此,即便被征收人所处的土地确系集体土地,如果有一天见到了补偿决定这类的文书,同样是不能大意、放任不管的。

还是那句话,该诉诉,反正它违法,为什么不诉它呢?

最后一句不得不说的话是,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会弄,赶快请律师,不然就真的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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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权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权该如何处理
1、企业应该积极应对,要树立自己的优质品牌,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2、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提讼,要求人民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向有管理权限的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4、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危害
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进行商业贿赂和欺诈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原则,直接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了正当竞争所具有的引导生产和消费作用的发挥。
2、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名称等行为往往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一些守法的经营者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市场,遭受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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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使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致伤致死,此类事件一多次见诸报端。虚假广告也是无数消费者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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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影响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的进程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资源配置。而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天敌,它破坏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竞争关系,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扰乱了市场分配机制,影响信息的传导机制。如果不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市场经济体制将无从谈起。
6、破坏了技术进步机制
技术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而竞争机制的存在又是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发达国家之所以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效果,一个重要的就在于建立了十分健全的竞争机制。反垄断成为其经济法的核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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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②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决土地争议的准绳,双方都要遵守。
③调解过程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坚持法律、政策规定原则基础上,具体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
④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土地争议涉及到有关各方的,要主动与他们联系,听取他们意见,取得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妥善解决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程序如下: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申请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争议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否则协议无效。协商不成,则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必须强化土地的统一管理,进行地籍调查和明确权属地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核发证书工作。土地纠纷的处理采用属地管辖的原则,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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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直不判决当事人要应该怎么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认为审结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判决书多久下来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发布新规:生效的判决书从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1、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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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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