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大变样,这四个关键时间点将直接决定你的征地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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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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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后,发现补偿不合理及时申请听证。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是通过谈判提高补偿的绝佳时机。四、作出补偿决定之后,是最后争取提高补偿的重要时间点。
农村征地大变样,这四个关键时间点将直接决定你的征地补偿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截止,预示着农村征地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征地,而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朋友来说,征地流程的变动让维权节点发生重要变化,大家需要把握其中可以争取补偿的重要时间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权。

一旦错失行使权力的时机,很可能导致最后拿到的补偿不尽人意,甚至等来强拆的命运。

为让大家更好的知道何时能正确的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即明律师就跟大家一起,梳理出土地新规发布以后,影响大家补偿的四个关键时间点,在这四个时期,大家都是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有效提高补偿的。

农村最新12步土地征收流程要记牢:决定补偿的时间节点就包含在其中!

1. 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启动公告

2. 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 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5.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7.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8. 征收申请审批

9.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10. 发放安置补偿费

11. 交地、拆房子

12. 强制执行

从以上征地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的一些明显变化:拟征地公告变成了征地启动公告,增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流程,签订补偿协议的流程提到了征地审批之前。按照这些征地流程的变化,影响到大家补偿发放,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并进行维权的时间点有四个,分别如下:

一、征收启动公告发布

没有公告就来征收,补偿很难公平合理!

发布启动公告是征地开始的信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这能让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对征收的情况有个基础的了解。

征收方必须有正规的启动公告,才可以开始进行征收工作,如果这个时候征收方不提供启动公告就要来征地,大家不清楚用地规划和用地范围,那么后面的补偿就很可能存在被压低的风险。在没有看到征地公告时,我们就可以提出反对,要求征收方按照正规流程来。

同时,我们也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查询征地项目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征地项目可能存在违规情况。假如征收方拒绝公开征地信息,那么,我们被征收人有权对此行为提起诉讼。

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后,发现补偿不合理及时申请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这一个月里,如果农民朋友对其中的补偿条件有疑问,发现补偿安置不合理,那么我们就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当申请听证的人数达到“多数”,县(市)人民政府就应当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会时,我们可以就征地补偿问题提出合理诉求。如果提出的意见被采纳,补偿安置方案会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当然,如果农民朋友对如何陈述表达、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比较明确完整的思路,不知道如何操作,那么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提供听证方案,或者直接邀约律师到场协助听证。以便准备、合法、有理有据地表达咱们的合理诉求,并督促征收方改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是通过谈判提高补偿的绝佳时机

签字环节可以说是一字千金。因为一旦签字盖章,就代表双方同意协议中的条款,确定了补偿标准及金额。如果签字后才发现补偿不合理,想要推翻协议内容,其实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大家签字时务必慎重,看清楚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如果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要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字,通过积极和征收方协商谈判,来争取提高自己的补偿。

四、作出补偿决定之后,是最后争取提高补偿的重要时间点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征收方就会和大家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果绝大部分人已经签订了协议,个别被征收人没有签订协议,那么县(市)人民政府就会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手里。

被征地的农民朋友一定要知道,作出补偿决定以后,表示补偿金额基本就已经确认了,这时候如果被征收人仍然对补偿不满意,那么就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了。

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和征收方边打边谈的方式来争取合理安置、提高补偿。

如果这时候被征收人只是一味的拒绝征收,而不主动维权,那么在补偿下发满6个月后,征收方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很可能被强制收回,这时候您就没法再提高补偿了。

当然,除了以上四个关键时间点我们可以提出意见,让自己的补偿能够更合理,实际上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只要我们发现征收方有违规违法行为,都拥有知情权、听证权、异议权等。这是国家为被征收人赋予的基本权利,我们一定要好好利用,征收方有张良计,农民朋友也要准备过墙梯才行。

最后,如果你有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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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去签订一份工程监理合同了,担心被忽悠签订假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关键点是哪些关键点?
[律师回复] (1)签约双方的确认
在委托合同中,首项的内容通常是合同双方的身份说明。主要是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一般为了避免在整个合同中重复使用全名的烦琐,常常是采用缩写的办法使用名称。例如通常用“甲方”代表委托方,而被委托方则称为“乙方”。
(2)合同的一般性叙述
当合同各方的关系得到确认并叙述清楚之后,接下去将进行一般性叙述。一般性叙述是引出“标的”的过渡。在标准合同中这些叙述常被省略。
(3)监理单位的义务
对受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承担义务的叙述,经常包含两个部分:1)聘请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合同中是以法律语言来叙述义务的。2)对所委托项目概况的描述。对项目概况的描述是为了确定项目的内容。或便于规定出服务的一般范围。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性质、投资来源、工程地点、工期要求以及项目规模或生产能力等。
(4)要求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
在合同中必须以专门的条款对监理工程师准备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服务内容的描述必须是恰如其份,因为每个合同项目的服务内容都是千差万别的。可以说,每一个合同项目都是一个特定的服务。
为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监理工程师准备提供的每一项服务,都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对于不属于该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也有必要在合同中列出来。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或项目本身需要对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加其他服务内容,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双方重新协商加以确定。
(5)费用
合同中不可缺少规定费用的条款,具体应明确费用额度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是国际合同,还需规定支付的币种。对于有关成本补偿、费用项目等,也都加以说明。
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但无论合同中商定采用哪种计算费用方法,都应该对支付的时间、次数、支付方式和条件规定清楚。常见的方法有:
1)按实际发生额每月支付;
2)按双方约定的计划明细表按月或按规定的天数支付;
3)按实际完成的某项工作的比例支付;
4)按工程进度支付。
(6)业主的义务
业主除了应该偿付监理费用外,还有责任创造条件促使监理工程师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因此,监理服务合同还应规定出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业主应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法律、资金和保险等服务。当监理单位需要各种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数据和资料时,业主要迅速地想法提供,或者指定有关承包商提供。在有些监理委托合同中,业主可能同意提供以下条件:
1)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用房;
2)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检测、试验设施在内的有关设备;
3)提供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工作的工作人员;
4)对国际性项目,协助办理海关或签证手续。
一般来说,在合同中还应该有业主的承诺,即提供超出监理单位可以控制的、紧急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或其他帮助。业主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和批复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与项目有关的报告书、计划和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信函文件。
(7)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
在委托合同中除了有关费用和补偿条款外,还应明确规定出某些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有:
1)关于附加的工作。凡因改变工作范围而委托的附加工作,应确定所支付的附加费用标准。
2)不应列入服务范围的内容。有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服务的范围不包括的哪些内容。
3)工作延期。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由于非人为的意外原因,或由于业主的行为造成工作延误,监理工程师所应受到的保护。
4)业主引起的失误。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于业主未能按合同及时提供资料、信息或其他服务而造成了额外的支出,应当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此不负责任。
5)业主的批复。由于业主工作方面的拖拉,对监理工程师的报告、信函等要求批复的书面材料造成延期,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6)终止和结束。合同中任何授予业主终止合同权力的条款,都应该同时包括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所投入的费用和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条款。
(8)维护业主利益的条款
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能够保证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服务。所以,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某些维护业主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有:
)进度表。注明各部分工作完成的日期,或附有工作进度的计划方案。
2)保险。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可以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某种类型的保险。或者向业主提供类似的保障。
3)工作分配权。在未经业主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不得把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工作分包给别的公司。
4)授权范围。即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力不得超越这个范围。
5)终止合同。当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所做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时、或项目合同遭到任意破坏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6)关于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能够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数应是专职人员。对任何人员的工作或行为,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就应调离他们的工作。
7)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在监理工程师整个工作期间。必须作好完整的记录并建立技术档案资料,以便随时可以提供清楚、详细的记录资料。
8)报告。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定期同业主报告阶段情况和月、季、年进度报告。
(9)一般规定
比较规范的委托合同都包括一般规定的条款,有些是用以确定签约各方的权力;有些则涉及一旦发生修改合同、终止合同,或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在国际性合同中常常包括不可抗力的条款。
(10)签字
签字是监理委托合同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商签阶段最后一道程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都签字,便表明他们已承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合同也具有了法律效力。业主方可以由一个或几个人签字,这主要看法律的要求及授予签字人的职权决定。
我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工程建没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组成。“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除了“监理合同”之外还应包括: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字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一)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的审核
依据监理招标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看其是否理解了业主对该工程的建设意图,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是否包括了全部委托的工作任务,监理目标是否与合同要求和建设意图相一致。
(二)项目监理机构结构的审核
1.组织机构
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等方面是否合理,是否结合了工程实施的具体特点,是否能够与业主的组织关系和承包方的组织关系相协调等。
2.人员配备
(1)派驻监理人员的专业满足程度:不仅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能否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而且还要看其专业监理人员是否覆盖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业要求,以及高、中级职称和年龄结构的组成。
(2)人员数量的满足程度:主要审核从事监理工作人员在数量和结构上的合理性。
(3)专业人员不足时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大中型建设工程中,对拟临时聘用的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应认真审核。
(4)派驻现场人员计划表:大中型建设工程中,应对各阶段所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计划是否与建设工程的进度计划相适应进行审核;还应平衡正在其他工程上执行监理业务的人员,是否能按预定计划进入本工程参加监理工作。
(三)工作计划审核
在工程进展中各个阶段的工作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可行,审查其在每个阶段中如何控制建设工程目标以及组织协调的方法。
(四)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的审核
对三大目标的控制方法和措施应重点审查,看其如何应用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保证目标的实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有效。
(五)监理工作制度审核
主要审查监理的内、外工作制度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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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红灯过线即停车答:如果车辆在红灯时只是刚刚越过停止线,但立即停住了,这种闯红灯不会进行处罚,要是过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移动,就要被处罚。电子眼拍摄闯红灯的3张照片为:车辆驶过停止线,随后两张是车辆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只有当这3张照片齐备时,才会被认定为闯红灯,在新规中扣6分。
2.交警指挥下闯红灯答:当信号灯与交警手势发生冲突时,机动车驾驶人要服从交警的现场指挥。如果因交警现场指挥“被闯红灯”,驾驶人可以到事发地交警大队开具调流证明,免于处罚。当事人若对处罚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
3.遇红灯车身全越线停车答:如果车辆全身越过停止线后没再继续移动,这样并不算闯红灯。但这种情况是越线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4条第5项,“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
4.越线停车后又倒车答:机动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如果违规倒车,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跟大车后“误闯”红灯答:驾驶人要保持足够的望范围,要以能看到前方的信号灯、保证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跟在大型车辆后面被拍,都是因为过路口抢信号。这种行为只能按闯红灯予以处罚。
6.闯黄灯经过路口答:交警部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路口黄灯闪烁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如果黄灯已经亮起,还继续抢行通过,那么这样被拍也算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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