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是否含年终奖?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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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赔偿标准是含年终奖,工伤的赔偿应该是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之下,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就是需要保留原来的工作待遇。这里的工资待遇的话是包括年终奖。
工伤赔偿标准是否含年终奖?

一、工伤赔偿标准是否含年终奖?

工伤赔偿标准是含年终奖,工伤的赔偿应该是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

1、如有能证明劳动关系证据,建议及时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2、工厂没有帮员工买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支付。

工伤处理流程:

1、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超过1年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放弃自己的权利。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根据鉴定的个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4、工厂没有帮员工买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支付。

二、工伤索赔应注意什么问题

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很多人会惊慌或者悲痛,有的甚至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作为一名专业法律人士,提醒当事人遭遇工伤时,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情况下,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但是实践中不少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确切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后,包工头自己雇佣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名称是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如果不明确单位的名称,便无法索赔。

2、要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3、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一旦完成的话,紧接着就需要对此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这样的话才能够确定一下最终的赔偿的金额,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同时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工伤过程当中是有停工留薪期的,也就是要保证劳动者原来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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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为补偿性质的款项。而年终奖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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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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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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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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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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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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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奖、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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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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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要还是想问问关于经济补偿金包含年终奖大概是怎么样一回事来的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包括年终奖;年终奖是一种福利,不属于工资性质,所以一般是不能计入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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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怎么计算 年终双薪就是年终奖吗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按照商数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需按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明确规定的年终双薪可以使劳动者在未到年终而提前离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获得相应比例的年终双薪,而年终奖则要根据企业的具体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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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在这家企业公司已经快一年了,老板说要发年终奖,想知道什么是年终奖金,什么是年终奖金?
[律师回复]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年终奖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年终奖的“存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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