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占有改定可否成立质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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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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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占有改定是可以成立质权的,不过《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质权生效的时间是从出资人交付了质押财产时,在占有改定中,双方虽然约定动产物权转让,但实际上还是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质权的设立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规定占有改定可否成立质权

一、根据规定占有改定可否成立质权?

占有改定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所以占有改写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可以约定。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哪些物权可以设立质权?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四、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的区别有哪些?

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区别是交付时的流程不同。

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占有改定不能成立质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先约定质权,至于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可以另行约定。质权的设立,详细条款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的。这里要注意,约定了质权,但没有把财产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权本身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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