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不能忽略征收程序中的这5项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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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项:听证权;第二项:知情权;第三项: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的权利;第四项:行政复议的权利;第五项: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征收人不能忽略征收程序中的这5项权利

征地拆迁实践中,因为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发生的争议纠纷一直不少,选择维权的人有很多。但即明拆迁律师注意到,在维权时很多当事人的办法和手段非常单一,除了访就是闹,导致维权时既混乱又低效,困难重重。对于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维权手段,大家反而关注不够,没有用起来。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为大家科普一下,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拥有的5项权利及对应的使用时效。大家千万别忽略,好好利用,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提供有效保障。

第一项:听证

法律赋予的时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这项权利是咱们在征收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炉后就可以使用的。被征收人如果对于补偿安置不满意,可以申请听证发表意见。大家可以一起来督促征收方改进完善补偿安置方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二项:知情权

这个权利对应解决的问题是地方在征收时不公开相关征收文件,随意约定补偿标准,导致当事人很难获取准确的征收补偿信息,进而影响到合理估算自家土地房屋的补偿款。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拆迁方做出拆迁决定以后,应该做出公告,使被拆迁人知晓相关情况,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项: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的权利

法律赋予的时效: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在征收评估前,征收方应组织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合法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土地及房产等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

当然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征收方绕过这一程序自行指定评估机构的情况,那么这是侵犯了咱们被征收人的该项权利。

如果在评估结果出来后,被征收人发现评估价格和实际价值差距较大,那么我们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要求重新评定,来确保评估的合理。

第四项:行政复议的权利

法律赋予的时效:行政行为发生之后的60日内。

这项权利是咱们在收到征收决定之后可以使用的。如果我们对于征收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不满意,又或者对于评估结果不服,遭受了违法强拆的,那么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

第五项: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赋予的诉讼时效:行政行为发生之后的六个月内。

这项权利可以说是被征收人的终极武器。在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时,一旦我们发现补偿不合理,在行政复议的效果也不理想的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立即联系律师介入,启动行政诉讼,尽最大努力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即明拆迁律师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征收程序中,这5项权利,每一项都有对应的法定时效,咱们千万不要因被动等待,而错过对应的时效,导致维权碰壁,补偿难以争取回来。要知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簿上睡觉的人”。

如果咱们自己不知道该如何有效利用这些权利,那么应当及早咨询联系律师进行指导,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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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项权利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不能忽略
第一项:听证权;第二项:知情权;第三项: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的权利;第四项:行政复议的权利;第五项: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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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的朋友其实本来就是经双方的父母介绍才会结婚的,现在打算离婚了,那么请问下容易被我们忽略的六类离婚证据总结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视听资料的特性: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的特性是: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
  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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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项权利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不能忽略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这5项权利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不能忽略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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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请问签订装修合同容易忽略的问题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装修家里,不知道怎么签订合同。
[律师回复] 签订室内装潢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1、首先要约定预算与结算浮动比例
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上下增减幅度不超过预算5%。一些不规范的装饰公司往往以低廉的报价吸引风友,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层层加码,导致装修费用“低开高走”,严重超标。
其中猫腻就在于,装饰公司在报价中少算工程量、少算材料支出,或者故意漏报必需的项目,如少算电位数量等。等到进入施工阶段中,这些少算的部分不断浮出水面,业主也只好乖乖地掏钱。
而事实上,这些隐藏项目通过专业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在施工前计算得到,并非是不可控因素。所以,为了防止装饰公司“低开高走”蒙骗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不要忘了约定有关预算与结算的浮动比例。
2、然后增加材料环保性能条款
甲方(业主)或乙方(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早在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水泥、砖、板材、油漆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限量,但是有些装饰公司为了从材料中牟取暴利,故意在装修合同中漏掉有关材料环保性能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采取半包形式的业主,这一点尤为重要,需要由装饰公司提供的夹板、胶粘剂、防水材料等都有可能成为室内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当然,这一条也为市民提了个醒,购买装饰材料别忘了查看环保检测报告。
3、具体约定质量责任归属
由于乙方(装饰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装修过程中,业主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尤其当出现纠纷时,装饰公司用各种借口要求业主承担部分费用。
事实上,按照标准合同的规定,这些费用应由装饰公司承担。为了逃避责任,这一条被许多不良装饰公司故意漏掉,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以材料不合格等借口拒绝返工,更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把这一条款作为“工程质量和验收”部分的重要条款加入其中。并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更加具体的补充条款。
4、明确验收的具体事宜
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通不过的,甲方(业主)有权拒收,乙方(装饰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有消费者投诉,工程还没有结束,就出现了墙砖脱落、木地板发霉的现象,装饰公司却以材料不合格或业主保护不当为由拒绝返工。
其实,未经业主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装饰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业主有权拒绝验收。为了防止装饰公司以材料不合格为由推卸责任,还可以在材料交接环节使用《材料交接单》,在材料使用前交由装饰公司验收,并进行详细记录。
《材料交接单》可将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一一登记,日后验收通不过,网友可凭借《装修合同》和《材料交接单》要求装饰公司返工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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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立项征地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怎样立项征地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十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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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车辆购置税所需要资料、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是怎样,有没有具体详情,关于通州区车辆购置税的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有关通州区车辆购置税相关回答: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需要什么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可在国税局现场领表填写)。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内地居民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只需要提供以上身份证明的任意一种。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有效凭证。有效凭证包括标注有车辆价格的法院裁决书、拍卖文书、二手车交易发票、车辆评估报告、公证文书等证明。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的,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2)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3)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4)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6.进口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如无法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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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3,家里人老忽略我,我姐姐不管我,还以大欺小,他们都不想要我
[律师回复] 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规定:
(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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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人身险不可忽略的条款包括了哪些
[律师回复] 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设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但如何计算各家公司却不尽相同,所以投保人需要事先弄清楚。“犹豫期”一般是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日开始计算,但有部分险种属例外,如投连险。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是将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第11个自然日视作合同签收日,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期满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的“期满利益”条款通常是捆绑在两全险上的,投保人需要弄清楚“期满利益”,是返还累积缴纳的保险费还是返还保额是有息返还还是无息返还等等。当然,如果是返还保额那就是最划算的,因为大部分投保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所以投保人在选择重大疾病险时需要先弄清“期满利益”条款。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指的是如果超过保险费缴纳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如果保单持有者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需要做出理赔而保单持有者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则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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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设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但如何计算各家公司却不尽相同,所以投保人需要事先弄清楚。“犹豫期”一般是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日开始计算,但有部分险种属例外,如投连险。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是将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第11个自然日视作合同签收日,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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