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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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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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往往缺少必要的认识。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行政行为。而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往往被拆迁人并不了解,这不仅容易导致政府滥用权力的发生,也导致被拆迁人与政府间的信息的不对等。
申请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往往缺少必要的认识。

这也容易导致委托人与律师间意见的不合,而这种不合不仅不利于被拆迁人的维权,同时也容易被地方政府加以利用。

如有的征迁部门在做工作的时候,往往强调聘请拆迁律师大多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办案,而这本身并没有什么用处,并不会对当事人的补偿利益产生影响。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聂荣认为,上述说法无疑是戴着有色眼镜的偏颇说法,信息公开申请的意义,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不容忽视:

一、提升被拆迁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增加与政府的对等性。

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行政行为

而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往往被拆迁人并不了解,这不仅容易导致政府滥用权力的发生,也导致被拆迁人与政府间的信息的不对等。

在很多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在经历信息公开后,往往会发现政府的违法行为

因此,通过律师大量的信息公开工作的努力,可以提升委托人在行政案件中的地位。

二、丰富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手段。

行政案件的推进并非像公众通常所了解的民事诉讼一样,仅通过孤立的案件就能达成诉讼目的。

行政案件的办理往往是通过丰富的程序设计和组合式的诉讼模式,帮助委托人达成诉讼目的。

而在行政诉讼或者说行政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要想成为适格的主体,首要的条件就是要有“利害关系”。

因此,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这样,通过组合式的信息公开申请,律师可以达到对案件的整体布局。

三、可以固定证据

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案过程中,通常会提交一些拆迁公告及照片,从而与代理律师沟通案情表达诉求。

但是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仅能是代理律师了解案情的一个基本材料,并不具备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证明力,而且当事人所拿到的材料是经过政府“筛选的”,是不完整的。

同时,通过对不同行政机关所公开信息的了解,可以丰富对案件细节的了解。

因此,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更多的了解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相关审批手续,便少不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增减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现实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在与开发商或是政府长期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才选择委托律师的。

这往往导致法律规定的时效大幅度缩减,不利于接下来案件的办理。

行政法律体系中,都将起算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因此,代理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可以帮助申请延长案件办理的时间。

已经经过的期间,当事人尚“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那么起诉期限就自然延后到当事人获取到信息公开答复之时了。

聂荣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正是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以上的优点,使得代理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会将其作为主要的办案手段。

而征收维权是一组“规定+自选动作”的活动,绝不会仅仅停滞于信息公开申请这一“规定动作”上。

因此,对于所谓“拆迁律师只会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法,被征收人是要加以正确甄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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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被拆迁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增加与政府的对等性。二、丰富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手段。三、可以固定证据。四、增减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行政法律体系中,都将起算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可以帮助申请延长案件办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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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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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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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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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办理。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公民的笔名、艺名的变更,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更名手续。
4、姓名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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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重复诉讼的重要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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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息公开怎么申请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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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的重要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化市场的经济需求,过去企业的一些老的经营手法可能都不太适合现代的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对企业进行重组改制。那么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我们将在以下资料当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重组的方式: (一)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 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总之,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实践中,进行改制重组的一般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是在企业发展达到瓶颈后,为了使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与政策,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所以,总的来说,企业改制重组是利大于弊,很多时候都帮助了企业重获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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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重要性水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要性概念在审计计划阶段的运用
1.评价会计报表和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即确定多少的错误入达即为重要;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的判断,以合理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并据此初步决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和重点领域。如对集团公司审计,在了解客户基本业务情况之后,初步确定对重要的子公司采取直接审计方法,对次要的子公司采用审阅方法。如果某些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占整个集团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的比率均在10%以下,也可以不合并审计。又如,通过对会计报表的总体复核,检查波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分析其合理性,对波动异常的项目,确定为重要审计领域。
二、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的运用
1.履行重要的审计程序。所谓重要的审计程序,就是确认某一审计项目最关键、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当重要审计程序不能如愿实施时,应当追加相应的替代程序。当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弊端的迹象,并可能因此导致重要反映失实时,审计人员必须扩大审计范围,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2.获取重要的审计证据。所谓重要的审计证据,是指能对重要的审计意见显示出其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相对审计意见而言是重要的,其二是就其本身证明力而言是重要的。越是重要的审计项目,CPA就越需获取充分、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对不太重要的审计项目,可适当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
3.确定要调整的重要会计误差。会计误差是指未正确地记录与报告经济事项或业务发生时存在的事实。会计报表中的会计误差由计算错误、误用会计方法或忽视会计报表编制时存在的事实而引起。CPA对于会计误差,并不是一概作出调整建议,而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表各项目可接受的最大差错额,对重要的会计误差作出调整建议,对次要的、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会计误差事项,可以适当忽略。
三、重要性概念在审计报告阶段的运用
1.复核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审计结果和职业经验,判断会计报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报表饮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歪曲。
2.错报和漏报的汇总。CPA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边当处理。
3.决定发表何种审计意见。CPA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后,汇总所有的审计差异而形成审计结果,并对其进行评价,这是形成审计报告的重要前提。CPA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考虑采用两种措施以降低审计风险:一是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以进一步确认汇总数是否重要;二是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使其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

2)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接近重要件水平,但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仍超过重要性水平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的汇总数可能影响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但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非常重要,可能影响到大多数甚至全部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CPA就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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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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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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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创品牌员工、品牌团队,才能打造一流的企业执行力。这种企业执行力,应当表现为市场反应快速、决策正确果断、指挥畅通无阻、措施坚决有力、目标执行完美。它展现了一个企业的应变力、凝聚力、创造力和社会信任度,是企业在社会上的名片。遵义烟草的企业执行品牌就是做细、做实、做真、做精。我们在做事和办事过程中,始终要贯彻此思想,才能将每件事做好。  2、坚强有力的领导是提高执行力的前提。没有不会打仗的士兵,只有不会领导的将军。千军易得,一将难求。组织的成功,领导者是关键。方向错了,再好的水手也不能到达彼岸。身教重于言传,行胜于言,要求下级做到的,领导者必须先做到,打造执行高效的团队,从挑选执行高效的领导开始。对领导者而言,执行力不是某项单一素质的凸显,而是多种素质的结合与表现,它体现为一种总揽全局、深谋远虑的业务洞察力;一种不拘一格的突破性思维方式;一种设定目标,坚定不移的态度;一种雷厉风行,快速行动的管理风格;一种勇挑重担、敢于承担风险的工作作风。素质优良的团队是提高执行力的基础。因此,领导者的执行力决定组织的执行力。一个成功的组织与成功的领导密不可分。  3、建立先进的企业文化。
首先,培养员工对公司的忠诚。要想员工对公司忠诚,公司
首先要对员工忠诚,要履行对员工的每一个承诺,关心员工,爱惜员工,不能对员工开空头支票。
其次,培养员工的奉献精神。人不是天生就有奉献精神的,公司可以用你把工作超额完成了,公司会亏待你吗敢亏待你吗等理念来教育员工。同时,培养员工坚决服从的意识。坚决服从不是被动的、的服从,而是能动的、善意的服从,公司应在大会小会上都要灌输服从思想,允许大家在决策前提建议,但一旦做出了决策,就应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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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2、知情权首先是一种个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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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利息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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