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小常识:附中的胎儿不想有拆迁补偿款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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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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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仅是针对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规定。
拆迁小常识:附中的胎儿不想有拆迁补偿款的

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权利意识的提升,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

那么,腹中胎儿能否在征收中享受到补偿安置呢?本文,在明律师结合三湘都市报近日的新闻报道为您解读。

在明律师指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清楚的: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

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其一,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政策性文件,都对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未出生的胎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不可能成为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主体。

因此,无论是土地还是房屋,未出生的胎儿都没有获取补偿权益的主体地位。

其二,在新的法律尚未生效时,现阶段分析任何问题时尚不能适用一新法律。

即便适用,其第16条规定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仅是针对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规定,而并不能扩张解释至权利义务关系之中。

而征收补偿则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征收人获取补偿款的前提是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被政府征收,这在法律性质上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是完全不同的。

即便有一个“等”字,也不能被解读为涵盖征收补偿问题。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在解读、理解法律条文时切忌随意“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上解读”,而忽视那些不利于自己利益的内容。

更不宜对未有明确规定的事情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从某种意义上讲,活人多付出努力,尽力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是对未出生胎儿权益的最好保护。

拆迁款时孩子还在娘胎 她能分到钱吗?

村小组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孩子还在娘胎,等孩子出生后,孩子母亲要求胎儿也应该分得一份,为此还将村小组起诉到法院。

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法院驳回了孩子监护人诉讼请求。

文女士家住株洲茶陵县某村,2015年怀孕,恰在此时,她所在的村小组面临征收。

2015年7月22日,村小组与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预征收土地协议》,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法被当地政府征收,并获得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款。

2015年8月19日,村小组组织村民召开了由村民小组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形成了初步的分配方案。

一个月后,再次召开了村民大会,确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陆续将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户。

此时,文女士正大着肚子在广西待产,2016年2月20日,文女士的孩子出生,一个月后,孩子随父母落户于村小组。

同年12月份,孩子回到村里,由祖父祖母在家带养。

文女士听说村小组内,有两位嫁来该小组的女士直到2015年12月才上户口,但也分到了征地补偿款,而此时距分配征地补偿款已经过去几个月,文女士认为,如果该两人能分钱,她的儿子也应该分到钱。

文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一纸诉状递交到茶陵县人民法院,称孩子是村小组的村民,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村小组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特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享受村小组2015征收土地补偿费和2016年另一片土地的补偿费。

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孩子出生后随父母落户村里,并一直生活在此处,村小组并未否认原告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村小组2015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孩子出生前已经制定了分配方案,且发放到户,村小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分配2016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村小组表示认可原告具备分配资格,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二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文女士一方不服上诉,她列举了两名在2015年底才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村民,她们均是在2015年下半年嫁入该村。

文女士认为这2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之后才将户口迁入,同样分到了拆迁款,她随后出生的孩子也应该分得。

村小组答辩称,该2人上户时间由于相关部门系统更新,与实际有差距。

株洲中院二审认为,村小组2015年度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该组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预征收土地协议》而获得的,该笔款项形成于2015年,除预留部分外,其余已于当年按分配方案分配完毕。

根据《民法典》,公民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孩子2017年还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本案也不涉及法律规定的胎儿利益保护。

据此,株洲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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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三、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四、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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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应了解的基本拆迁知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拆迁与安置补偿工作。二、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三、县级以上政府所作征收决定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四、 拆迁补偿项目齐全。五、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六、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七、先补偿后搬迁。八、不能变相强迫搬迁。九、强拆必须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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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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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拆迁知识,提前防范拆迁风险
1.了解拆迁项目的背景主要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谁2.吃透各项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虽然拆迁方所制定的各项补偿政策的标准都普遍偏低,在我们确定补偿要求的时候仅有参考价值,但是还是要对具体的政策进行细细的研读,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质疑其中政策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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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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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拿不到补偿?这是常识性错误!
1、户口并未迁移出去。那么外嫁女还是属于本村村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享受征地拆迁补偿。2、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入男方村内。如果在男方那边还没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外嫁女的原村土地会保留,是有补偿款的。如果重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自动失去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办法拿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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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附属房屋面积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新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拆迁房屋上的路标识怎么去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所需的费用就是征地拆迁补偿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主要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构成。
  
1.耕地征用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按以实际拆迁数量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主要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费。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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