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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因公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村干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故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村干部在接受县乡政府或者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代为执行行政职务时,如受到人身损害,目前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使他们得到足够的补偿。也就是说,参照现行法律,他们人身受到损害后,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物质补偿。但从相关问题处理可以推定村干部因公受伤应享受因公受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村干部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以贪污或受贿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贪污或受贿罪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所以对于村干部因公负伤或致残致死,应参照因公受伤待遇执行。
村级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村干部的身份还是农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只能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不属于以上用人单位,赔偿主体不适格,所以,村干部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村干部因公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
因公负伤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政府工作人员,村级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国家没有相关政策对村干部因公受到的伤害按因公负伤待遇执行。
由于村组织是属于自治组织,所以村干部是不属于公职人员或者是政府人员,但村干部所履行的职务一般都是由当地政府所进行委派的,所以当地政府和行政机关都应该承担起对村干部等人身安全保护责任。并且受到伤害,应该按照村干部的实际损伤和医疗支出来进行相应的赔偿,以此来保证村民自治组织能够实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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