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社保确认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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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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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是可以以社保确认劳动关系的。有些劳动纠纷中,职工以缴纳社保来主张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按照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录用员工,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国家强制规定的。
能否以社保确认劳动关系?

一、能否以社保确认劳动关系

有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记录,则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双方能证明社保缴纳只是挂名交纳的除外。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代缴社保,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用工,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用工关系,仅凭社保缴费记录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2.代缴社保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登记,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议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在法律上是不允许。

不交社保意味着这个公司违法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所以公司在用人期间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去社保稽查科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如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积极地搜集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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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社保与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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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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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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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有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记录,则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双方能证明社保缴纳只是挂名交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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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能否确定劳动关系?
有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记录,则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双方能证明社保缴纳只是挂名交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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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办理什么手续叫单位补交社保
[律师回复]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什么证据
(1)薪水收入证明,如薪水表、薪水条、薪水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取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交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2、在实践中怎样认定证据的有效性试对本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分析。(1)在书证中,无签字盖章的证据无效;(2)在书证中,提供复印件无效;(3)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无效;(4)只有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5)提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是自认做法,该证据有效。(6)对不能律效力的手续,能够提供,以加强法官的心证印象。如录音、两方前期商量笔录等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则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人薪水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资料;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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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是确认之诉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是确认之诉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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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2、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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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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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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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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