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公告,是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某个特定待征收拆迁区域所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征收拆迁。其内容包括:征收拆迁的原因、目的、期限、单位以及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征收拆迁公告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征收拆迁公告的内容是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其直接关乎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当征收拆迁公告的内容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而侵害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时我们该如何维权?下面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个困惑。
案件详情
韩先生是河南省南阳市的农民,因南阳市城市建设需要决定征收韩先生所在村的大部分土地,随后在韩先生所在村张贴了《征地公告》,公告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韩先生所在村内21.8公顷约合327亩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公告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同时要求村民尽快到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韩先生认为该公告所列的安置方案以及每亩土地1万元的补偿标准过低,遂找到市政府协商,但市政府不予理睬。遂即韩先生找到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以寻求帮助,律师认为该公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对该公告中的补偿标准,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以案释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此外还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依照此规定公告中所规定的每亩一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是明显违法的。
同时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律师解析
征收拆迁公告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协议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同时征收拆迁公告其本质是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具有可诉性。当征收拆迁公告所做规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时,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救济途径。此时我们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寻求专业征收拆迁律师的帮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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