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活动缴纳相应的税赋,这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稼给他人。工程建设施工的各种税赋是要依法纳入工程造价中,属于施工承包单位承担的部分必须由施工承包单位缴纳,不能由建设单位代为承担。所以,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税金由甲方负责,不仅在法律上可能无效,实际操作上也行不通。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近年来,随着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都要求经过审计这一程序。因此,业主和承包商往往把视线的焦点过多地集中在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上,而对于开工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关注不够,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产生,其后果不仅会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带来不少争议。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什么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符合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的是建设的主要合同,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包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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