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契税由谁承担
在房地产交易中,契税通常规定由买方负责支付。
第一,契税可理解为当不动产物权(如土地和建筑物所有权)进行转移变更时,对于当事人签署之契约按照物资产值的特定比例以一次性税费方式向新的业主(即产权承受者)收取。
契税的适宜税率范围介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之间。
其次,契税的具体计算基础如下:
(1)当涉及土地使用权或其处置转让、房屋买卖等情况时,契税的计税基数应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合约约定成交价格来确定,其中包含了应交付给对方的货币价值及实物数量、其他经济权益对应的定价等;
(2)若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换或者房屋转换时,契税应当按照相互间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售价之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3)当涉及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房屋赠予以及其他没有明确定价且不涉及有价动产和不动产权属行为之时,税务机关会参考市场上土地使用权售卖、房屋买卖的合理价格,并以此为基准来核定适合的契税计税价格。
《契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二、房屋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是: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在未签名、盖章或按指引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采用了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且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情形;其他法定成立条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买卖契税由谁承担”,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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