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如何提出?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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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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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需要通过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来提出。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话,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在上面签字之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如何提出?

一、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如何提出?

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需要通过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来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于如何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辞职与辞退是相对应的两种行为和两个概念。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法律行为;而辞退则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来解除或者是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情况,一般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的通知书效力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一的,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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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如何提出?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如何提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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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这个公司之前是计件工资的。他们为了多挣一些钱,长时间在加班,但是实际发工资的时候却没有加班费。所以,不想干了,何时提出解除合同效力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送达被告即发生合同解除效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中不认可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同时也赋予了另一方即相对人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为了尽快确定双方之间不稳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又对相对人行使异议权做出了期间限制,对于这一期间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异议期间,二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应当适用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间。被告在收到原告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时间内,直至原告起诉时,对该通知书置之不理,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异议权消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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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怎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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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存诉讼的效力是应该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诉讼的效力是应该怎么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诉讼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提存系公法上的关系,提存机关系出于公法上的义务,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是为处分行为。债权人虽有受领标的物的权利,但如对提存机关的处分有异议,仅可提出异议,而无请求发还提存物的私法上的请求权,也不能以提存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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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要怎么提出?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解除合同通知效力诉讼要怎么提出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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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诉讼的诉讼费该如何收取?
提出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诉讼的诉讼费一般是属于非财产性的案件,一般是按件来进行收取,而收取的费用大概就在三百元左右,但具体的也要看实际的情况,而对于财产的案件就会案标的额来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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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专家您好,我收到了公司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我想确定解除效力,请问专家合同的解除效力确认的诉讼期限是多少呢,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合同的解除效力确认的诉讼期限,需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一定的法律事由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实践中解除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当按意思表示来划分时,一般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少判决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对这种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单方解除一般适用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条件有协议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而发生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至四款)。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因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化,当事人履行实在困难,此时再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时,依据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确认情势变更,并基于此判决解除合同。这种合同解除,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解除合同,而是法院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裁判解除合同。
  因协议解除本身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实践中对协议解除很少引起诉讼,而单方解除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合同解除之诉多发生于单方解除之中。
  在解除合同之诉的审判实践中,原告多把解除合同列为请求事项,这不合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法律特征。因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不必依据对方之辅助等。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诉中,行使解除权一方在起诉前已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不必列确认或要求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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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是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
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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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最近我想要解除合同,但是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去踢,所以想问一下有关对解除合同异议提起诉讼的时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合同解除都会有一个《解除合同通知书》,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发起解除合同诉求,《解除通知书》中告知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另一方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解除通知书》中没有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否则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无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有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这里的“三个月”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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