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征地补偿款考虑债务问题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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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给予征地补偿不用考虑债务问题,只需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保管,可以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分配,村民获得土地补偿费用之后,需要按照自己的想法使用这部分财产,可以偿还债务,也可以购买房屋。
支付征地补偿款考虑债务问题吗

一、支付征地补偿款考虑债务问题吗

不需要考虑,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后,是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村民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征地补偿款未经全体村民或者村委会确定的,不得私自用于清偿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二、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农村征地的流程是什么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债务问题,只需要按照本地的生活水平,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性质来计算征地补偿款。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若是支付补偿款的过程中存在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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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支付征地补偿款考虑债务问题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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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婚约财产须考虑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应考虑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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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礼的界定标准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应将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基于此,法官可以将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给予的“定钱”、“过门礼”及项链等较贵重的财物视为彩礼。彩礼需要返还,赠与的财物无需返还。
三、彩礼返还的依据彩礼既然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对于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如何让处置,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但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是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的,从本质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的。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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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支付征地补偿款考虑债务问题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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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考虑到今后可能涉及到遗产税等问题,现在考虑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当初购买新房的时。请问这样可以吗?需要办理什麼手续吗,在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候我把我和父亲的名字一起写了上去了
[律师回复]
1、如果开发商还没办理你购房的鉴证手续,并且你们签署的预售合同不是网签的,只要开发商同意,则可删减。
2、如果开发商已经办理了鉴证手续,或者你们当地签预售合同已经采取了网签,则不能删减。房屋鉴证手续,就已经相当于房屋的产权权属(预)登记,房管局自那开始,该房屋的权属人情况已经记录了,并且开始有了档案。如果你要删减权属人,则需要办理权属人变更(交易或赠与等等方式)手续(交易手续一定要取得房产证后方能办理)。
3、如果网签预售合同了,但为办理鉴证手续的,开发商同意,亦可删减。开发商配合的话,可与你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原合同作废,对房管局则报备你“违约”不购买即可了。但这种做法,一定要你和开发商的关系很好。一方面,开发商要不怕麻烦,毕竟已经在房管局“挂了号”的事情,要有许多手续要处理,而且账目也要做相应的处理;另一方面,要开发商真的值得你相信(因为开发商要先向房管局报备你违约不购买了后,才可办理新的买家的网签合同和鉴证手续。如果开发商一旦不守信,你签了接触合同的相关文件后,他们另售他人都是合法的)。法律上,你父亲和你的财产不是同一个家庭的财产(虽然在现实里,我们更多的认为父子/女就是一家人),所以,涉及到财产的房屋权属,你父亲要把他的那部分给你,则只能通过“赠与”或者“交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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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应考虑哪些问题?
两人之间的感情是真的已经破裂还是在赌气。婚姻矛盾在协商调解下仍难以消除还是越来越糟。双方在解决婚姻危机时是否考虑尊严够理智。夫妻离婚是否想到孩子的感受和伤害问题。婚姻出现裂痕双方是否采取过积极挽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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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考虑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要考虑哪些事项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签订借款合同、怎样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
一、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书面约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无论是怎样的关系,出一份书面的借条还是很有必要,既然借条都出具了,那么在借条中再多写几行字,把还款期限、利率等约定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产生很多无谓的麻烦。
二、怎样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
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
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1.虽然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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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要考虑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转让要考虑哪些细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转让要考虑哪些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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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该考虑哪些问题
1、准备以何种方式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问题;3、子女抚养问题;4、对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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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考虑什么问题
1、准备以何种方式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问题;3、子女抚养问题;4、对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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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判定时给付一方的债务考虑在内吗?如房贷及单位借款等。
[律师回复] 您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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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房合同时要考虑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公摊面积
关于购房合同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也有不少开发商常在“公摊”上大做文章。
所以在关于公摊面积的问题上,购房者需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确定公摊的具置。
这里购房者需注意的是,买房时楼盘所赠送的面积,均不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切不要被开发商以赠送公用面积来混淆概念。
为了避免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符的现象出现,购房者应要求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清楚是以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还是以双方重新测绘的面积为准,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即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交房时间
我们在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因为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的事例频频出现,开发商常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房时间,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或是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这里请您一定要注意,若是购房合同中出现“由于供水、供电等部门或政府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例,购房者应要求删去这样的约定,否则开发商可能会以这样的借口延期交房。
另外,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确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关于“五证两书”
一个合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 所以您在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再次审定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证件。
“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其中您要着重留意商品房的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如果您购买的项目是现房,开发商跟您说这个房子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应该要求开发商出示其他证件。
销售许可证如果你看到过原件,可以通过网上查询销售许可证号,查看是不是跟审批的范围相一致。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
“二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日后可以作为出现质量问题按约维修的重要凭证。
关于物业
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除了要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质信用进行一个了解。
另外,小区的物业收费具体标准不是物价局给定的,小区物业服务内容不一样,服务等级不一样,其收费标准也不一样。
如果购买商品房,不问清物业费,在住进新房后又后悔物业费高了,那就来不及了。
所以,购房合同中是否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也是您要注意的一点。
关于装修标准
购房合同应明确说明房屋的装修标准,一些关于质量细节要求的描述均要写进合同。
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
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
门、窗、家具瑕疵;
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若是您购买项目是精装修房,那么一定要注意购房合同里是否对装修的标准一一说明。
装修所使用的窗格材料、地面的辅设用料、卫浴设备等,开发商不可含糊表述,一定要标明使用品牌,甚至包括用料颜色等。
关于补充协议
在房屋买卖的时候我们一是签订认购书,二是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
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
楼盘项目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都可以以“补充协议”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最后,为您附上买房签合同流程:
购房者认购、购房者交定金(拿收据);
开发商下载网签合同,双方进行签合同,购房者交首付;
开发商将首付款打到房产局的资金监管账户;
开发商下载备案单并打印备过案的合同;
通知购房者再次签订备案合同;
开发商将备案合同送到房产局审核盖章、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根本违约怎么认定,需要考虑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根本违约怎么认定,需要考虑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本违约怎么认定,需要考虑哪些
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则可以从上述两方面分析起走。如果确认是属于根本违约的话,则要对守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1、同签订后,要是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通常就认为是合同根本违约。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根本违约是如何认定的吗?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2、确定合同违约是否属于根本违约,首先应当明确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并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于它严格限定了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防止债权人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3、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标准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究竟什么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层面:
1、从违约的情节考虑,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 “不必要”是指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约定的给付,在事实上不可能。基于违约方的过错成为不可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虽然可请求赔偿损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违约方就不能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不能及时进行积极补救或降低损失。在合同中,非违约方还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对其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赋予非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2、从违约的后果考虑,单纯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即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
违约损害后果与损害赔偿紧密相连,损害后果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也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根本违约制度强调违约后果对责任影响的同时,更明确了债权人以解除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补救方式所适用的条件。因为在一方违约以后,仅给付债权人损害赔偿是不公平的,如果债权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而根本违约制度旨在于明确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给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机会。
合同对当事人而言,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的,从社会角度而言,是为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因此,是否以根本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看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在无法判断时,则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来判断是否根本违约。如果因合同被解除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远大于非违约方因解除所获取的利益时,就不应认定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而应继续履行,同时由违约方对非违约方予以赔偿,以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合同的最大效益。此处理方法只有在无法认定合同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时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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