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务关系如何处理工伤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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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关系中不存在工伤的情形,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向用工方主张赔偿。如果是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此时就不能认定是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意味着双方之间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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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签劳动合同劳务关系如何处理工伤纠纷

建立劳务关系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人员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但可以向用工一方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外包员工受伤由谁负责

按规定,在劳务外包工作中员工受伤后,可要求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一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因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为用工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所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用工单位需要负担主要责任。同时员工与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员工可以主张以下的工伤赔偿费用: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

7、护理费;

8、工伤伤残待遇;

9、工亡待遇标准。

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实都是我国的一种用工形式,只不过劳动关系受到的法律保护要更多,对于劳务关系来说,只能适用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就比如说同样是在工作中受伤,劳务关系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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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医闹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过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消灭医闹这一现象。有利于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一个安宁的诊治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及和谐社会。
(一)、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只要医务人员做好自律,尊重患者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很多医疗纠纷根本不会发生。
(二)、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三)、医院加强宣传,建议医院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宣传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患者知道在医院自己应当遵守和配合的义务,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引导患者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
(四)、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按照规定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
(五)、发生“医闹”事件后的处理程序:
1、与患者或其家属正面沟通、交流,融洽缓和医患关系,告知采取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2、甄别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闹者,予以区别对待;
3、尽量不与职业医闹者发生正面冲突,劝阻无效拨打110,及时报警;
4、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医闹的证据,便于工作于司法机关追究医闹的责任。
5、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采取调解、行政处理、诉讼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如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尽快的化解纠纷。医院没有问题的,应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做无原则的妥协。
现在许多医院与公安携手共建警务站、派出所,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秩序就诊患者的安全,也是一种治理“医闹”较好措施。部分医院建立保安队伍,自行维护医院诊疗秩序,也不失一种保护方法,但应注意不要动手,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治理医闹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重要的是医患双方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才能避免“医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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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采取调解、行政处理、诉讼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如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尽快的化解纠纷。医院没有问题的,应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做无原则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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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  
1.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其进出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2.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产、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且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的相邻关系人,相邻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4.调解因邻地使用相邻关系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己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  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2)来源:未知作者:佚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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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解邻里关系,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  
1.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其进出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2.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产、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且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的相邻关系人,相邻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4.调解因邻地使用相邻关系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己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  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2)来源:未知作者:佚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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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解因邻地使用相邻关系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己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  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2)来源:未知作者:佚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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