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违约,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干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屠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1.继续履行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或者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家不支付价款,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仍然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
但有下列情况的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此外,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定金罚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且生效之后,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就当然的受到该买卖合同的拘束,出卖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买受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出卖人按时支付,如果出卖人或者是买受人违约的,此时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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