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居住权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只有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2、居住权与地上权的关系。
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在中国被有的学者称为“基地使用权”。但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同样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
3、住权与典权的关系。
所谓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物权形态,其他国家并无这种制度,虽然日耳曼法上的古质和不动产质与其极为相似,但典权与这两种权利又实有不同。
居住权在当代中国是比较新的一种说法,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第369条当中。实际上房屋在设定居住权之后,是不能转让,也不能发生继承的。居住权也是属于他物权,针对的是某一个人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这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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